青海西宁,男子母亲去世后,弟弟和2个妹妹拿走母亲的银行存单取走其中的118万元存款,因弟弟妹妹不愿意分给其一分,双方闹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其弟弟妹妹知道存单密码,属于赠与,不属于遗产,驳回了男子的诉请。男子懵了,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怎么判?(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冯某是家里的老大,有1个弟弟,2个妹妹。其父亲多年前已经去世,年过8旬的母亲在去年也因病去世。
去世后,冯某兄弟姐妹给母亲办理了后事,后冯某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母亲的银行存单不翼而飞。后得知弟弟妹妹将存单拿走,取走了其中的117万元,于是要求弟弟妹妹分给自己一部分,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法庭上,冯某认为涉案117万元是母亲的个人遗产,其母亲并没有留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分割,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要求分割。弟弟妹妹拿走母亲存单取走存单资金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面对冯某的控诉,其弟弟妹妹表示,存单及密码母亲生前交给自己的,认为是母亲的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
第一、冯某母亲生前曾立遗嘱将一套房子给冯某的小妹,后将房子卖到,所得房款32万元分别分给冯某的弟弟和2个妹妹。其中2个妹妹各得10万元,自在银行支取,冯某的弟弟分得12万元,由冯某母亲保管。
第二、冯某母亲去世后,冯某弟弟妹妹自行取走了冯某母亲卡内的117万元,其中冯某的弟弟拿走了11万元,两个妹妹分别拿走了其中的30万元、77万元。
第三、除上述117万元外,冯某母亲其他存单中还有53万元资金。冯某父亲、外公外婆早已经去世,冯某母亲再未留下遗嘱、遗赠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从冯某母亲生前将自己存款存为定期存单,在赠与时将存单交付并告知取款密码的惯常方式可以证明,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其名下的存款均以此种方式赠与给自己的相关子女(除冯某),除了没有告知密码的53万元存款外,其他存款均在其生前作出处理,且相应的子女接受赠与。
而没有告知密码的53万元存款,才系冯某母亲的个人遗产,因冯某母亲没有遗嘱、遗赠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体到本案,冯某兄弟姐妹4人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当予以平分。
故此一审法院判决涉案53万元由冯某兄弟姐妹4人平分,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冯某不服,表示自己也知道存单的密码,是弟弟妹妹在母亲从家中擅自拿走的存单,如果是赠予,弟弟妹妹不会在母亲去世后才去取款。
同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认为弟弟妹妹主张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不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仅以其弟弟妹妹知道密码,经认定为赠予,属于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从被继承人生前将自己存款的定期存单交付并告知取款密码的惯常方式,认定被继承人在生前将其118万元存款赠与给除上诉人冯某外的其他子女,并无不当。
再次驳回了冯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