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已婚男子出轨,后致第三者怀孕。男子要求第三者终止妊娠,第三者索要50万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4 12:52:16

浙江宁波,已婚男子出轨,后致第三者怀孕。男子要求第三者终止妊娠,第三者索要50万元,后经多轮协商,降至10万元,可令男子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先行支付2万元后,第三者准备做手术时却偷偷跑了,后将孩子生下来,先是要求男子支付孩子18年的抚养费,后又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赔偿因生育孩子无法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10万余元。法院这么判!(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家住四川的女子吴某想在杭州发展,到了杭州后找工作期间,不小心摔伤脚踝,刚到杭州就遇到挫折,吴某便起了回家念头,后又觉得不甘心,投靠朋友,住在了朋友家中。

一天晚上,已婚男子朱某到吴某朋友家中做客,两人相聊甚欢,后在醉酒后发生了关系。

随后不久,吴某在朱某的帮忙下租了一套房子住下,两人随后确认为恋人关系,又多次发生了关系。 大概一个多月,吴某发现异常,前往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怀孕,便将此事告知朱某。

朱某闻言,担心影响家庭,便要求吴某引产。吴某向其索要50万元补偿,而朱某只愿意给吴某8万元。吴某不同意便跑到朱某经营的古玩店中闹事,还给朱某家里寄花圈。

朱某无奈再次找到吴某协商,后双方协商一致,朱某支付吴某10万元赔偿,吴某打掉孩子,两人从此断绝关系。

可令朱某万万没想到的是,给了吴某2万元后,吴某在医院住了5、6天,准备做手术了,结果却偷偷跑了,后将孩子生下。后要求朱某支付抚养费,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孩子判归朱某。

《民法典》规定,抚养权归属问题,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伤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由于孩子刚刚出生,吴某便起诉了,而且还申请了亲子鉴定,鉴定显示孩子确实为朱某的孩子。

虽然吴某不想要了孩子,但是孩子年幼,且朱某也不要孩子,因而法院判决孩子归吴某抚养,朱某则自孩子出生之日起至满18周岁至,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吴某支付抚养费。

朱某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结果吴某并没有放过他,随后又以生育孩子导致其无法工作,给其造成误工、精神损失等为由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吴某的控诉,朱某表示吴某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斥责吴某发起诉讼就是为了钱,同时表示,据其了解,吴某与其交往期间,还与3、4个男的同时交往并且存在威胁要钱的行为。

而对此,吴某称朱某谎话连篇,称吴某谎称单身,后在其醉酒之间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来她想着自己人生地不熟,无依无靠,才与其谈朋友。

交往期间,她无意间看到朱某的朋友圈后得知朱某已婚,骗了自己后将朱某赶走,而朱某却一直下跪求饶、上门骚扰,后自己才逐渐接受事实。

朱某在得知她怀孕前,与她如胶似漆,在得知她怀孕后,变脸将其抛弃。

她并不是不愿意流产,而是因为去医院时,孩子已经5、6个月,医院不愿意做。

她也不是为了钱,前期向朱某要钱,是为了给朱某压力,让其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后期要钱是因为父亲残疾,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家中仅有母亲和吴某两个劳动力,确实无力边照顾孩子,边分心工作挣钱,自己带孩子,朱某不愿意支付抚养费,而想将孩子给朱某,法院又不允许。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吴某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确实了吴某与朱某认识当天发生关系,朱某第二天便告知吴某已婚,以及双方协商补偿的经过,达成约定后吴某离开医院等事实。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吴某与朱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吴某在明知朱某已结婚的情况下,仍与朱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行为均有违社会道德。

在吴某怀孕的情况下,吴某、朱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理智、妥善处理双方及胎儿关系,基于双方共同意见处理好终止妊娠等事宜。吴某依照自己的意志擅自对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务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也应由作出决定的吴某进行承担。

故此认为吴某以与朱某婚外两性关系并生下孩子为由,主张朱某行为系侵权,要求朱某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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