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妻子与丈夫吵架,连续和朋友喝了2场酒后醉倒,后被朋友送回家中。丈夫没有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4-01-04 12:51:47

山西晋城,妻子与丈夫吵架,连续和朋友喝了2场酒后醉倒,后被朋友送回家中。丈夫没有在意,出门散步1个多小时回来时,发现妻子异常,后将妻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丈夫难以释怀,将责任归结在与妻子喝酒的朋友身上,一纸诉状将与妻子喝酒的7名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9余万元。法院怎么判?(来源:九派新闻等)

据悉,去年8月,小美和丈夫阿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小美气不过先是吞食安眠药吓唬阿强,后见阿强仍然不向自己道歉,于是联系赵某一起喝酒。后觉得2个人有点少,又发了朋友圈找人。

王某见状作出了回应,后在当天晚上与朋友4人、与小美、赵某2人在一家饭馆聚会饮酒。

期间王某见小美上来就连干几杯,感觉小美与平常不大一样,怀疑小美有心事,便劝小美不要再喝了。

小美并不想解释缘由,见王某一直劝自己,有些不耐烦,过了一会儿,拉着赵某离开,又联系朋友郜某前往另一家饭店喝酒,后成功买醉,喝趴在桌子上。

赵某、郝某随后将小美护送回家。到了小美家中,赵某、郝某见阿强并没有在家,于是将小美安顿好,给阿强打电话,告知小美的情况。

阿强随后与朋友一起赶回家中,见小美趴在床上睡觉,于是和朋友聊了会儿天,后出门散步。

1个多小时后,阿强返回家中,见小美双脚青紫,全身冰凉,赶紧拨打120将小美送医,结果悲剧的是,小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鉴定,小美体内酒精含量高达365.6mg/100ml,系醉酒窒息而亡。

好好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阿强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认为如果不是小美的朋友与小美一起喝酒,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于是一纸诉状将事发前与小美一起喝酒的7名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小美死亡3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39万余元。

[安律说法]

由于饮酒后人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会下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共同饮酒作为一种先行行为,会导致共同饮酒者在一定程度内对同饮的他人产生一定的注意义务。而若同饮人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死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判断其他同饮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往往看其他同饮者是否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否进行劝阻以及是否对醉酒者尽到照顾义务、安全护送回家、送医等方面来判断。

具体到本案,小美的7名朋友均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该担责。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阿强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呢?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到本案,小美的朋友要不要担责,关键是看阿强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小美的7名朋友存在过错。

具体到本案,从监控可以看出,第一场酒局中小美并未出现醉酒的状态,法院认为,王某等人并不负有护送、通知、照顾等注意义务。

而第二场酒局中,小美虽然醉酒,但是同行的赵某、郝某将小美送回家中并通知了阿强,法院认为赵某、郝某已经相应地尽到了注意义务。

再加上阿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小美的7名朋友存在强行劝酒等过错行为,故而法院认为小美的7名朋友无需为小美的死亡买单。

法院同时指出,小美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应该认识到醉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小美为了发泄情绪积极买醉,系自陷风险的行为,应当为死亡后果负主责。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而阿强作为小美的丈夫,对小美负有扶助义务,阿强知道小美醉酒后,应该意识到可能会发生危险,不好好照顾小美,反而与朋友出去散步,对小美的死亡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此,法院认为阿强要求小美的7名朋友担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阿强的全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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