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上海,独生子因病去世,万万没想到,离婚父母因不和,将孩子骨灰一分为二,各自保管。母亲疑似弄丢自己保管的那份,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迁坟。网友:“真是上辈子造孽!摊上这样的父母,死了还不得安生!”(来源:北青网等)
据悉,女子梁某和丈夫黄某于38年前结婚,婚后第2年两人便生了一个儿子。
此后,由于两人关系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后在儿子29岁两人选择离婚。
梁某本以为离婚后,与黄某各奔东西,老死也不会有来往,怎料,2年后再次接到黄某电话时,却被黄某告知两人唯一的儿子已经因病去世。
白发人送黑发人,梁某不能接受现实,认为儿子的死亡与前夫黄某有关,同时认为黄某没有好好照顾儿子,并且在儿子病危死亡前也没让自己看儿子一面,于是前往儿子丧礼现场大闹。
后经与黄某协商,将儿子的骨灰一分为二,各自保管、安葬。其中,黄某持有的那份安葬在江苏。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结果还没完,随后不久梁某又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将儿子的坟迁到上海,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她除了痛斥黄某没有好好照顾儿子、不让自己在儿子临死前见儿子一面等行为外,同时表示,黄某要走了自己持有的那份骨灰,将儿子的骨灰孤零零地安葬在远离长眠于上海的6位长辈。
而面对梁某的控诉,黄某则回怼梁某,在儿子生前没有尽到作为一个母亲的义务,死后还来大闹儿子丧事,要求分割儿子骨灰。
还表示,梁某并没有将自己的持有的那份骨灰交给自己,而是弄丢了,因而才来无理取闹,要求迁坟。
法院怎么判呢?梁某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1、人死后,骨灰归谁所有?
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是逝者亲人寄托哀思的重要对象物,其管理权、祭祀权依法归死者的近亲属享有。
但因骨灰具有很强的人格特质,对骨灰的管理和处分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是,要尊重死者的遗愿,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身体依法具有处分权,死者在生前安置骨灰的意见,近亲属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应予以实施。
第二则是,对骨灰的处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在任何民事活动中均不应违反。
具体到本案,梁某和黄某作为死者的父母,在死者没有留下遗愿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下,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死者的骨灰。
2、梁某能不能要求黄某为儿子迁坟?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梁某和黄某均对分割儿子骨灰一事没有争议,双方的争议主要是在于梁某所持有的那份骨灰是被黄某要走,还是丢了,以及黄某将儿子骨灰安置在江苏是否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无法显示,梁某与黄某的儿子生前对自身安葬方式有过明确的表示,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梁某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黄某拿走了其拥有的骨灰,或存在其他过错,故而梁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而又因另行购买墓地会产生一笔不小的开销,随意迁坟也乃民间禁忌,是对逝者的不敬行为,法院希望双方从尊重亡者角度出发,理性协商,定纷止争,使亡者安息,最终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求。
3、最后,对此,有人说,真是上辈子造孽!摊上这样的父母,死了还不得安生!
也有人说,人死为大!入土为安!梁某与黄某的案件令人直呼荒唐!终于能理解两人为啥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