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村里为孤寡老人办理五保户待遇,在老人去世后准备接管老人房产、土地时,却

律安说法 2023-11-17 16:46:10

陕西渭南,村里为孤寡老人办理五保户待遇,在老人去世后准备接管老人房产、土地时,却发现被其他村民“霸占”。村里要求村民返还,村民拿出了一份与老人、村委会、街道办签订的四方供养协议,表示自己享有继承权。村里懵了:“哪来的协议?我们怎么不知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王大爷系村里的孤寡老人,虽然承包了几亩地,但是由于腿脚不方便,村里早些年便给王大爷申请了五保户待遇。 2019年3月下旬,年老体衰的王大爷不幸去世。 《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由于老人系孤寡老人,并无法定继承人。老人去世不久,村里便去接管老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 可令村里万万没想到的是,到了老人家中,却发现村民田某住在老人家中,后经询问,田某拿出了一份与老人、村委会、街道办签订的四方供养协议。 大致意思是,四方约定由田某负责老人的吃、穿、住、医、葬等相关事项,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老人去世后,老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归田某所有。 村里顿时懵了,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四方供养协议,与田某协商数年,未果的情况下,于是便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四方供养协议无效,判决田某返还老人的房产及4.7亩土地。 法庭上,村里表示,在之前,村委会从来没有见过四方供养协议。 还表示,老人一直以来均由村委会供养,四方供养协议签订6天后,老人便去世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四方供养协议上确实由村委会、街道办的盖章,虽然村委会称不知道协议存在,但是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还是认可的四方协议的真实性。 而又由于四方协议的内容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村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四方协议存在以上合同无效的情形。 反观,田某不仅提供了供养老人的相关支付凭证、还有给老人办理丧葬事宜的相关支出流水,还有邻居的相关证言。 故而一审法院认为村里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驳回了村里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村里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而由于村里并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确认了协议的真实性以及田某供养老人的事实。认为田某履行了四方协议的义务,依法有权继承老人的个人财产。 但与一审不同,二审法院指出,老人的房产系老人的个人财产,田某可以依法继承。 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即“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审法院认为,老人所承包的4.7亩责任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的继承人系指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具体到本案,老人并无其他任何家庭成员,田某也非老人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由发包人收回再分配。 而考虑到,田某已经在涉案土地上耕种了小麦,法院最终改判田某于收割小麦之后,2024年6月底之前,将老人的4.7亩土地返还给村里,驳回村里的其他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注:图片来源网络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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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紫日

紫日

3
2023-11-19 12:20

合理!支持

邱O军

邱O军

2023-11-19 18:16

人还没死,就开始被算计了!

律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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