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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7岁女子与前男友复合后一起去酒店开房,期间发生了关系。女子回到家后,将此
河北,17岁女子与前男友复合后一起去酒店开房,期间发生了关系。女子回到家后,将此事告知了父亲,称自己不愿意,是前男友非要发生关系的。气得父亲亲自去找了女子的前男友,但却遭到了对方的无视。女子父亲直接报了警,指控女子与前男友发生关系是被迫的,结果导致前男友被法院判了3年6个月。前男友一直大喊冤枉,坚称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目前,女子前男友的辩护人已准备上诉,打算做无罪辩护。据悉,女子张某此前与男子谭某谈过一段时间恋爱,但那时候二人还小,张某的父母不同意早恋,于是二人就分开了。2025年2月21日,张某打算找谭某复合,她实在是喜欢谭某,于是二人约了在一家台球厅见面。为此张某撒了个谎,向班主任老师请了假。在见到谭某后,与谭某一起去吃了碗面。随后谭某将张某带去酒店开了房,说是要休息一下。当晚7点10分左右,谭某在酒店办理了入住,随后二人进了房间。10多分钟后,外卖员送来了一盒计生用品。按照张某所说,当时她就是想陪着谭某在酒店内休息下,并没有想要发生关系,计生用品是谭某自己偷偷买的,自己在发生关系前就反复说“不行、不要”,但谭某不听劝,而自己当时来了月经。后来因为之前吃了助眠药,药效发作就睡着了。可谭某却说购买计生用品之前问过张某是否可以“做”,张某点头答应后才购买的,而且二人发生关系时都是自愿的,张某还让关了灯。双方的说辞几乎完全相反,无法从中考证谁说的对,谁在撒谎。张某的父亲对此表示,自己之所以报警,是因为女儿深夜没有回家,因为担心而报警。可后来得知女儿与谭某发生了关系,女儿自称是被迫的,然后自己去找谭某打算让他负责,他却不愿意出面,认为谭某没有责任心,所以一怒之下报警指控谭某QJ未成年少女。由于谭某在案发后,将使用过的计生用品冲进了马桶,销毁了证据,还删除了二人的全部聊天内容,所以使得案件越来越复杂。事后,张某因严重身心创伤,在医院治疗了3天。对于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QJ罪,辩护律师明确表示这不构成犯罪。首先,酒店房间内没有监控,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QJ事实;其次,目前只有张某的单方口供,所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次,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且张某自愿跟着谭某去酒店,可以推定张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最后,张某事后称遭到了谭某的胁迫,其实是不想让其父亲知道自己是自愿与谭某发生关系的。《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能认定谭某有罪。法院为什么会认定谭某有罪呢?第一,张某在案发时是月经来的第三第四天,此时女生的心情会起伏不定,也不会愿意发生关系。第二,张某患有精神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而所服药物具有一定催眠作用。张某的父亲与谭某均知道这些情况,所以张某即便不愿意与谭某发生关系,反抗的能力也会减弱不少,但这不代表张某自愿。第三,关键性的证据来了,张某的胳膊上有淤青,这与张某陈述被谭某压在身下发生关系时的接触位置吻合,这直接印证了案发时张某遭到肢体压制、挣扎反抗的情况。第四,谭某在案发后冲走计生用品,还谎称没有和张某在一起,甚至删除聊天记录等,这些行为明显不合理,属于销毁犯罪记录。因此,虽然谭某一直否认存在犯罪事实,但法院还是认定谭某的行为构成了QJ罪。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谭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过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二审判决才是终审,所以谭某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道张某来了月经,以及能证明张某是自愿的,或者是半推半就的,仍然有翻盘的机会。其实从张某主动去找谭某复合,且答应开房来看,存在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那如果谭某最终被认定无罪,张某的父亲属于诬告陷害吗?其实张某的父亲并不存在诬告,他并不知道具体的情况,是张某说自己被谭某胁迫发生了关系,那作为父亲自然要为女儿出头。而张某因为父亲反对她早恋,所以不敢说实话也情有可原。因此,就诬告陷害来说,主观目的不明确,难以构成。最后,不管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需要提醒广大男性朋友,不要去轻信什么“半推半就就是要”“女生说不要就是要”。这种话千万别信,只要女生有明确拒绝的意思,就不要强行继续了,否则一旦追究起来,百口莫辩。大家认为谭某与张某的情况是自愿还是被迫?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注:图片仅做配图,非本案当事人,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贵州惠水,一男子与一位漂亮女子网聊时,协商了价格,后进行了线下交易。次日男子觉得
贵州惠水,一男子与一位漂亮女子网聊时,协商了价格,后进行了线下交易。次日男子觉得不过瘾,于是再次联系了女子。然而在第二次交易时,由于动静太大惊扰了邻居,被举报了,这下男子与女子都悲剧了。惠水县派出所接到报警那天是2024年4月19日,邻居在电话里说楼上动静大得离谱,已经持续了挺长一段时间。民警赶到现场敲门,开门的正是罗某,屋里还有一名女子。罗某起初想糊弄过去,张口就说两人是自由恋爱,正常交往。民警没急着反驳,只让罗某把手机交出来配合检查。聊天记录翻到4月18日那一栏,价格、地点、时间写得明明白白,罗某的脸色一下就变了。罗某大概没想过聊天记录会成为压垮自己的关键证据。从法律层面看,电子数据被正式列为法定证据种类,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时确立的,第四十八条做了明确规定。这之后公安部又多次部署净网专项行动,从2013年起就把利用网络组织介绍卖淫嫖娼当作重点打击对象。微信、QQ的对话记录、转账凭证、定位信息,在治安案件里早就是常规取证内容。罗某辩称恋爱关系的那一刻,恐怕忘了自己手机里那些白纸黑字的对话还原原本本躺着。民警依据的处罚条款,参考文章里写的是第78条,这其实记错了位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在第六十六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部法律是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把过去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整个升格成了法律。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又对部分条文做了修正。罗某和女子两次完整的交易摆在那里,不存在初犯偶犯减轻的余地。让罗某更难受的还在后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写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立法的本意是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方便家人探视、提供法律帮助,但落到罗某这种案子上,就成了另一层社会压力。罗某蹲在派出所走廊上等通知书的时候,脑子里反复转的不是拘留几天,而是家里人接到电话那一刻的表情。至于女子收到的那笔钱,依据该法第十一条,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一分不剩全部没收。坊间说的女子被白嫖一场,从法律角度看就是这个意思。两个人觉得网上聊天隐蔽,宾馆房门一关谁也不知道,可第二次的声响惊动了一墙之隔的住户,举报电话一拨,所有自以为是的隐蔽全都没了。罗某这种单纯嫖娼属于行政违法,走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路子,但要是涉及组织或者容留,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2014年2月9日开始的东莞专项整治行动,是近年规模比较大的一次,央视先期报道之后公安部门几天内就查处了涉黄场所两千多家,那一阵子几乎成了全国话题。罗某这种小县城里的个案,跟那种大行动比起来不起眼,但执法逻辑是一脉相承的。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邻居举报、现场笔录,每一环都扣得很紧。罗某最后签字按手印的时候,民警让把手机里的记录再核对一遍。罗某盯着屏幕上自己发出去的每一句话,心里头那点侥幸算是彻底碎了。家里电话什么时候响,单位会不会知道,这些后果排着队等他。至于那名女子,处罚同样跑不掉,钱也保不住。一墙之隔的邻居或许永远不会知道,自己那通举报电话,把两个人的人生轨迹按下了暂停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