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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有个长相清纯的女生,同学给她介绍了一个男子,这男的约女子去公寓发生了关系

内蒙古,有个长相清纯的女生,同学给她介绍了一个男子,这男的约女子去公寓发生了关系,没想到还有个男子,他也加入了。完事后,女生得知两个男的都拍了视频,之后开始威胁她多次亲密。没多久后,俩男的让女生再约其他玩伴,也把人家给侵犯了。至此案发,两个男的被抓,谁知道他俩狡辩,又因此撤案了。

(红星新闻6月27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有一个女生名叫小芬,时年13岁,放假的时候,她的同学推过来一个名片,让小芬加上,说以后可以认识一下。

小芬加上之后,得知对方是一个男子,名叫包某。两个人聊天之后,也开始相识,包某还经常约小芬出去玩,但是小芬都拒绝了。

后来包某说:你就是照骗吧,本人肯定没有这么好看。

这话一说,小芬才决定出去跟他见一面。

当时包某把小芬约到了一处公寓,跟包某见面后,发现公寓里还有一个陌生的男子。这两个人,不安好心,前后都跟小芬发生了关系。

因为是强行进行的,小芬并不愿意,但是奈何对方是两个人,小芬很害怕。

完事之后,两个人就带着小芬出去吃饭,随后还去打台球。打台球的钱,包某让小芬支付了,付了8块钱。

让小芬不知道的是,当时两个人跟小芬亲密,这俩人竟然拍摄了视频,随后还威胁小芬,出来见面,不然就公开。

无奈,小芬很害怕,只能继续维持关系。可怜的小芬身子被伤害了,去治疗之后,要求男子支付医疗费,包某不仅拒绝,还上门殴打了小芬、以及小芬的朋友小英。

这个小英,后来也遭到了这两个男子的侵犯。

忍无可忍的小英,将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妈妈很气愤,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随后,包某、武某两个男子,都被立案调查。

没多久,小英他们得到了消息:办案人员又撤销了案件,一个就是,这俩男的也就16岁,还有就是,他俩以为小英、小芬也是16岁。

两个女孩的家属表示,无法接受,他们想要给两个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因为多个相关部门都表示:决定不予立案。

两个孩子的家属,已经准备上访,现在显示还在受理中。另外,家属表示,现在要公开这件事,期待被重视。

侵犯了13岁的女孩,只要发生了关系,不管她们是否愿意,案件就符合侵犯罪加重情节,不存在免责的空间。

《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16岁的行为人,需要对全部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员,犯下了侵犯罪也要追责。

本案中,两位男子的年龄是已满16岁,已经满足了侵犯罪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

《刑法》第 236 条第 2 款规定,侵犯不满14岁的女子,构成侵犯罪,且必定要从重处罚。

因为未满14岁的女孩,她并不具备自主同意的能力,可能她表面是顺从的,也没有反抗,根本谈不上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一说。

法律直接就会否定“自愿”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了关系,那么直接就构成了侵犯,罪行在劫难逃。

《刑法》第 236 条第 3 款规定:侵犯妇女,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构成刑事犯罪,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第一、两个人、或者两个以上的犯案人作案;
第二、侵害的对象,是13岁的女子。

这两个情节,结合在一起,已经属于加重情节,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说不予立案,直接就给他们免除刑罚了。

犯案的男子辩称,不知道对方13岁,是否就可以免责?

答案是:不能。

因为13岁的女生,从外貌、体型、年龄、稚嫩程度等都可以看出来,她们就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会推定行为人明知道这一事实,却还要提出抗辩,司法不会予以采信。

案件的结论说不予立案,这个存在明显的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 112 条规定,两种情况可以不予立案。

第一、确实不存在犯罪的行为;
第二、行为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情况就是,这两个是13岁的女子,而且是两个人作案,还有殴打行为,如果说不予立案,法律、事实都存在过错。

孩子们的监护人要做的是,不断的投诉,不断的复议,现在公开了也可以增加法律监督效力。

大家对此都怎么说?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