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一个34岁的男的因为饭店合伙赔钱欠了两万多,跟厨师产生债务纠纷,他居然带着菜刀尖刀蹲点,把一个无辜帮同事说话的厨师当场捅死了。一审直接判了死刑,结果这人上诉,二审居然改判死缓了。受害者家属根本接受不了,去申诉也被驳回了,法院还让人家息诉服判。
据红星新闻、浪涨新闻报道,一个33岁的人说没就没了,留下俩孩子一个5岁一个才1岁多,房贷每月还得还2000多。你说这日子往后怎么过。
张某这人不是第一次犯事了,2011年因为抢劫坐了7年牢,出来以后跟罗乙合伙开了个饭店。
结果生意没做起来,赔了钱还欠了2万多货款。他非要罗乙分摊,罗乙不认账,两人就僵住了。
当时罗甲是那个饭店的厨师,跟这事本来一点关系都没有。他就是替罗乙说了几句公道话,意思是钱不该全让一个人背。
就这么几句话,张某就把账记到罗甲头上了。
过了两天,晚上9点多,张某带着菜刀和尖刀蹲在餐厅后门那等着。
罗甲一出门就被捅了,当场就不行了。杀完人他自己打了报警电话,算自首。
还跟女朋友说要是不判死刑,出来接着杀罗乙。
2024年12月30号一审判的死刑,张某不服上诉了。
到了2025年12月25号,二审结果出来了,改判死缓加限制减刑,至少得蹲二十七八年。
家属去申诉,直接被驳回了,法院让他们息诉服判。
赔偿那块更让人窝火,法院判了10万块钱,张某一分没掏。他女朋友捐了1万,罗甲兼职的那家餐厅给了2万,罗乙那边出了3万,加一起才6万。还差4万没着落。
第一个,自首能不能成为保命的理由。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杀完人自己报了警,这确实算自首。
但注意法条说的是可以从轻,不是必须从轻。他带着两把刀蹲点杀人,这不是一时冲动,是有预谋的。
自首能减刑,但不够抵消他的罪行严重程度。
第二,为什么一审判死刑二审改死缓了。
这里涉及到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有自首情节,加上他属于限制减刑的死缓,实际上等于把命保住了。
但这里有个关键,限制减刑的死缓,最低也要服刑25年以上。
第三,受害者家属的赔偿为什么拿不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判了10万赔偿,但张某没有任何财产可执行。他女朋友给的1万是自愿捐赠,不算赔偿。
现实就是这样,判了钱拿不到,法律上赢了实际上还是输。
最终判决: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赔偿10万元,实际到手6万元。
一个说了句公道话的人就这么没了,凶手反而从死刑变死缓。
那我想问问大家,自首在这种有预谋的杀人案里,到底该不该成为保命的筹码。
死者家属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这法律保护的到底是谁。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