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的孙先生遭遇一桩烦心事:开车回到自家小区的地下车库时,发现购买的车位上竟停着一辆陌生商务车。他联系物业后找到车主尹先生,要求其挪车,不料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尹先生虽答应挪车,却让孙先生等了十多分钟才姗姗来迟。
见面后,尹先生一句“是你吗?”瞬间点燃了孙先生压抑已久的怒火。孙先生回怼:“不是我还能是谁?”双方争执升级。尹先生见对方语气强硬,竟转身离去,拒绝挪车。孙先生一气之下,在车前贴上“谁先挪车谁是孙子”的纸条,并租下车位后方位置,将商务车前后堵死,动弹不得。
这场“堵车大战”持续三天,尹先生始终未现身挪车。孙先生甚至打算再租隔壁车位,将对方彻底“围困”。物业见事态升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只得调用叉车将商务车移至空位。
事后,尹先生表示自己年长,虽承认停错车位有错,但不满被年轻人“下战书”,认为此时挪车有损颜面。他甚至表示,即便车辆已被移开,短期内也不愿再开这辆车,以免遭人议论。而孙先生则因对方态度恶劣,执意较劲,不惜租用车位、动用多辆车参与“堵车”,双方陷入意气之争。
从法律角度审视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
其一,尹先生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孙先生通过购买获得车位使用权,尹先生未经许可占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其“未看见车位标识”的说法,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其二,孙先生采取“堵车”方式维权虽情有可原,但手段是否合法存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但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孙先生未及时报警或起诉,而是自行封堵车辆三日,已超出合理自助行为的界限。
这起纠纷本可避免。若尹先生及时道歉并挪车,或孙先生在情绪平复后寻求物业协调或法律途径解决,都不至于演变为一场耗时耗力的“面子斗争”。事件也提醒公众,社区生活中既要有权利意识,也需保持理性沟通,避免意气用事将小事闹成僵局。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