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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概况】据四川日报调查,“丽春”因名字遭受多年心理困扰,她描述童年时因名字被同学嘲笑“像酒店招牌”,甚至出现社交恐惧。9月28日提交最后一次申请后,派出所次日即以“名字无歧义”为由驳回,县局户籍室工作人员更直言“名字没问题就不能改”。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变更姓名,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受法律保护。
矛盾的核心在于地方规程与上位法的冲突。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户政规程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仅允许父母离婚、收养关系变更、谐音违背公序等五种例外情形。旺苍县公安局正是据此判定“丽春”不属于可改名范围。但律师林小明指出,该规程将“变更姓名”限定在特定情形,实质上为公民权利设置了隐形门槛。
【态度/观点】这场拉锯战暴露的不仅是个人困境,更是制度设计的温度缺失。名字本是私人的精神符号,当它成为他人嘲讽的武器、心理创伤的源头时,制度理应给予矫正空间。试想,若连更改一个让自己痛苦的名字都要经历如此波折,又如何让普通人感受到法治的温暖?
值得欣慰的是转机已现。四川省公安厅透露,现行规程与《民法典》存在冲突的内容正在修订,预计明年出台新规。旺苍县公安局也已联系“丽春”补充精神鉴定材料,一旦证明姓名确实造成心理伤害,将批准其改名申请。这种“先矫正制度,再解决个案”的渐进式改革,既维护了法律统一性,又彰显了执法温度。
【结尾】姓名权看似微小,却关乎每个个体的尊严与自由。当“丽春”们不再需要为改名四处奔走,当制度设计真正以人民为中心,我们才能说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是否有过因姓名困扰的经历?你认为改名审批应当设置哪些条件?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故事与见解,让我们共同推动更人性化的制度革新。毕竟,最好的法治,不仅要维护秩序,更要守护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