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查验关员在对某公司申报的一批“太阳镜、塑料热水袋”等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除已申报货物外,还夹藏大量手铐、枪套、迷彩服等货物。

经主管部门鉴定,枪套和手铐为警用品,须凭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清点共计枪套470个、手铐1990个。

目前,上述案件已移交缉私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应当凭军品出口许可证。第二十九条规定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本条例。走私出口警用品,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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