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被欠薪,用工单位破产了找谁要?导语: 某甲公司主张其仅为劳务派遣单位,闫某的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某乙公司承担,且某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应通过破产债权申报解决。呼和浩特中院二审: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不因用工单位破产而免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并非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关于工资资金来源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其作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责任。用工单位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案号:(2026)内01民终4739号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2022年5月1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将所需劳动力交由某甲公司统一派遣,某甲公司应当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1月15日,闫某入职某甲公司,双方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派遣闫某到某乙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三年。某甲公司向闫某发放2023年12月工资6777.33元、2024年1月工资6825.83元,另于2024年9月13日发放工资1000元,2025年1月14日发放工资4035.12元。某甲公司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11月。闫某于2024年11月30日离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801.58元。闫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甲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拖欠工资等。仲裁裁决某甲公司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11月工资差额49377.52元。某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其仅为劳务派遣单位,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某乙公司承担,且某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
争议焦点一、某甲公司与闫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用工单位某乙公司)?用工单位破产是否影响派遣单位的支付义务?
法院裁判关于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于2023年11月15日入职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甲公司为闫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认定双方自2023年11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仅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及同工同酬原则,并不免除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某甲公司应当向闫某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11月的工资差额。闫某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裁决内容的认可,法院支持某甲公司向闫某支付工资差额49377.52元。关于是否遗漏当事人及破产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闫某基于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主张权利,法律关系清晰。用工单位某乙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未将其追加为被告,不构成程序违法。某甲公司主张其仅为“代收代付”工资,该理由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某甲公司与用工单位某乙公司之间关于工资资金来源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其作为用人单位向闫某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责任。某乙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均不影响某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向闫某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某甲公司若认为其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但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在本案中的法定支付责任。综上,呼和浩特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一、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义务不可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依据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承担的是“告知工作要求”“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同工同酬”等义务,而非工资支付义务。本案中,某甲公司试图将工资支付责任推给用工单位某乙公司,法院明确否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派遣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二、用工单位破产,不影响派遣单位的支付责任。某甲公司主张用工单位某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闫某的工资应通过破产债权申报解决。法院认为,某乙公司是否破产,均不影响某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闫某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某甲公司若因代付工资对某乙公司享有债权,可另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这提示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用工单位经营困难或破产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用工单位并非劳动争议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遗漏了用工单位某乙公司,应追加为共同被告。法院明确:闫某基于与某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主张权利,法律关系清晰,用工单位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这提示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争议中,可以直接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将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也提示派遣单位:不能以“用工单位未支付”为由抗辩劳动者的工资请求。
四、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实务建议。第一,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时间、标准和违约责任,并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避免用工单位拖欠导致派遣单位垫付后难以追偿。第二,即便用工单位未及时支付费用,派遣单位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是法定义务。第三,用工单位出现经营困难或进入破产程序时,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第四,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保留工资发放记录,避免在争议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五、给劳动者的提示。劳务派遣工被欠薪时,应直接向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主张权利。派遣单位以“用工单位未付款”“用工单位破产”为由拒付的,不影响其法定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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