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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爬上了高压电线杆顶端,电光一闪,人从高空坠落。人还在抢救。但法律上,没有人为他

他爬上了高压电线杆顶端,电光一闪,人从高空坠落。人还在抢救。但法律上,没有人为他兜底!

10月4日,河南平西县。

一个男人,爬上了一根高压电线杆的顶端。不是电力工人,没有安全绳,没有绝缘服。他就那么爬上去了。

然后,电光一闪。人从高空坠落。

送到医院的时候,还有生命体征。后来转院了,还在抢救。

没有人知道他为什么爬上去。是情绪崩溃,还是想偷电线杆上的角铁?是喝醉了,还是单纯想“挑战一下”?这些问题的答案,还在调查里。但有一个问题,现在就可以回答:

他爬上去的那一刻,法律上,没有任何人为他兜底。

1、先看这个动作本身:攀爬电力杆塔,法律明文禁止。

《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写得清清楚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把“擅自攀登杆塔”列入了禁止行为清单。第五项原文就是:“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这不是“建议”,是“禁止”。处罚也很具体。宁夏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得更细:擅自攀登杆塔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倒杆、倒塔、停电等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换句话说,他爬上去这个动作,本身就已经违法了。哪怕他碰都没碰到电线,光是攀爬行为,就够行政处罚了。

2、再看最核心的问题:电力公司要不要赔?

很多人有一个直觉:高压电是高度危险作业,出了事,电力公司就得赔。

这个直觉,只对了一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注意这个“但是”。它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公司不赔。

什么叫“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里,列举了几种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攀爬高压电线杆,同时落入了后两项。它既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目的是偷零件,还涉及盗窃电力设施。

3、多地法院判例,结论高度一致。

这种案子,法院已经判过很多次了。

南通中院2016年判过一个案子。孙某攀爬10千伏电线杆,遭电击后坠落到化粪池里死亡。公安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孙某的电瓶车坐垫下面有扳手、老虎钳,电线杆上端的角铁缺失。法院认定,孙某“出于某种目的故意攀爬至高压线处”,属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都江堰法院也判过类似的。死者攀爬高压电杆触电坠亡,尸体旁边有活动扳手,电线杆上有攀爬痕迹。法院查明,涉案高压电距离地面4.5米,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正常人走路根本不会碰到。法院认定,这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赔。

2023年喀什法院的案子更直接。阿某酒后攀爬高压变压器,触电身亡。法院认定,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设施有高度危险,仍然擅自攀爬,是严重危害电力线路及设施的行为。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还安装了警示标志。不赔。

这些判例的逻辑是一致的:法律让电力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为了保护那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风险的普通人。但一个明知高压电危险、仍然主动往上爬的人,他不是“无法预见风险”的受害者,他是“自己选择风险”的行为人。

法律保护前者,不保护后者。

4、还有一个更严重的可能:他上去是干什么的?

如果攀爬的目的是偷东西,法律后果会更重。

电线杆上的角铁、螺丝、线缆,是电力设施的一部分。盗窃这些零件,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南通那个案子里,电线杆上端角铁缺失,地面散落螺丝钉,电瓶车里有扳手和老虎钳。这些证据指向的,就是“上去拆零件”这个目的。如果一个人因为盗窃电力设施而触电,电力公司不仅不赔,他自己的行为还已经踩在了刑事犯罪的边缘。

高压电的“无过错责任”,不是“无限兜底”。 法律让电力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因为高压电的风险普通人控制不了。但当你主动爬上电线杆的时候,你已经不是在“承受风险”,你是在“选择风险”。法律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说的就是这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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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规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