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喝醉后坐网约车,途中耍酒疯,不停辱骂司机并要求下车,司机无奈将男子放下并通知其家属。岂料,次日男子被发现淹死在附近河里,事后家属要求司机、平台和河道管理等赔偿 30 万,而法院判决亮了!
这事儿是闽南网今年 9 月 29 日曝出来的,案子发生在 2026 年 2 月 18 日晚上,天津静海区。
家属把网约车司机、平台还有河道管理方一起告了,理由是司机中途把人放下车是导致溺亡的主要原因,河道那边没管好水域安全是次要原因,两项加起来索赔 30 万。听着好像有点道理,把当晚的经过捋一遍,会发现这个说法经不起推敲。
男子姓李,那天去姨夫家拜年,喝了不少酒。晚上表哥怕他一个人回家不安全,特意打了网约车送他。
上车没多久,李某开始耍酒疯,冲着司机骂骂咧咧,还一个劲嚷嚷要下车。司机没理他,照常往李某家方向开。
车到了李某所在村子村南位置,李某又闹着要下车,司机拗不过,只能停车让他下去。
人下车后,司机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李某表哥,把具体位置告诉对方,表哥道了歉,说马上通知家里人。
紧接着,李某姨夫也打了电话确认情况,李某说自己快到家了,还跟姨夫、表哥视频通了话,声音状态看着都正常。
真正出问题是晚上 7 点半左右。李某突然拨打 120,说自己在某处河段的桥洞附近,急救人员赶到却没找到人。
120 报了警,警方连夜搜寻也没找到,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河段发现李某的遗体。警方后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这中间有个细节要提一下:从李某下车到打 120 求救,他还能正常打电话、视频通话,说明当时意识是清醒的,不是完全失控的醉酒状态。这一点后来成了案件判定的关键。
先看司机和平台这头。民法典第 819 条规定承运人要保障乘客安全,及时提醒注意事项,乘客对合理安排也要配合。
司机手里有车内录音,能证明李某喝醉后多次骂人,已经影响了正常驾驶,继续拉着他走风险反而更大。而且是李某自己坚持要下车,司机让他下车后又马上打电话通知了家属,这套处理谈不上有什么疏忽。
加上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下车后还能打电话、能打 120, 说明没有丧失基本判断能力,司机没办法预料他后面会往河边走。这几条摆在一起,司机和平台这头的责任基本立不住。
河道那边的问题更清楚。《河道管理条例》第 8 条写明,管理机关的职责是维护堤防、护岸、水闸这些水利设施,保障防洪防汛,并不需要为靠近河道的普通人提供人身安全兜底保障。
这跟人工修建的公园湖泊不一样,那种地方是专门供游客游玩的,管理方要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天然排涝灌溉河道不承担这类责任。
成年人半夜一个人靠近河道,风险该自己判断,出了事不能算到河道管理方头上。
法院最后的判决也是按这个思路走的:家属没能拿出司机未尽到安全义务的证据,法院对这部分主张没有采纳;本案中司机、平台、河道管理方与李某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因此不适用民法典第 1173 条过失相抵规则,法院驳回了家属 30 万的全部诉求。
这事放网上肯定有争议,家属的心情能理解,谁家出这种事都不好接受,但法律层面看的是责任边界,不是情绪。
网约车司机这些年一直处在尴尬位置,乘客耍酒疯、中途闹着要下车的情况不少见,司机既要保证行车安全,又怕出岔子被追责,这个案子给了一个相对清楚的参照:司机在合理范围内尽到通知义务,没有强行甩客,后续乘客自己造成的风险不该由司机扛。
再往深说,河道安全常年是基层治理的老问题,天然水域没法做到像公园湖泊那样围栏加护栏,真要那么管,成本高得没边。
这个判决也是在提醒普通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喝酒后靠近河边、桥洞这类地方,风险自己心里要有数,不能指望出了事有人兜底。
这个案子说到底核心就是责任要跟过错挂钩,司机通知到位、河道管理尽了本职,剩下的风险是李某自己选择的结果。
家属想讨个说法可以理解,但 30 万赔偿要有站得住的依据,情理上说得过去不代表法律上能立住。
这类判决多一些,其实对网约车司机和乘客双方都是个保护,边界清楚了,大家心里才有底。晒图笔记大赛
参考来源:光明网,2026-09-29,《醉酒男子乘网约车多次要求下车并辱骂司机,下车后溺亡,家属向司机索赔 30 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