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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比儿子重要?”重庆,男子将2岁娃放在家中,自个儿去小区内遛狗,结果娃爬上阳台

“狗比儿子重要?”重庆,男子将2岁娃放在家中,自个儿去小区内遛狗,结果娃爬上阳台不慎坠亡。妻子赶到现场后,气得连扇了男子三个巴掌,谁知男子竟嚷嚷着要报警。警方介入后,认为这只是一起意外,男子不存在故意或虐待行为,但可以走民事诉讼程序。目前,妻子只求男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男子对此表示十分后悔。

据悉,崔先生和妻子婚后生了个儿子,但平时崔先生不怎么带儿子,他认为儿子就要养糙一点,所以妻子带得比较多。

9月13日,崔先生和妻子带着2岁2个月的儿子去了趟海洋公园。下午因为妻子还有一个线下推广活动要参加,崔先生便早早结束了海洋公园行,送妻子去了指定地点。

回到家后,崔先生就把孩子往地上一放,然后打开电视给儿子看动画片,还给儿子拿了一条小被子玩耍。

之后,崔先生便牵着宠物狗下楼了,留儿子独自一人在家。

可谁曾想,仅仅过去了12分钟。在下午3点38分,崔先生回到家后发现儿子不见了,吓得他把主卧、次卧、卫生间、厨房全部找了一遍,都没有见到儿子的身影。

就在崔先生慌神之际,楼下突然传来路人的尖叫声,有人大喊有小孩从楼上掉下来了。

崔先生立即冲到阳台向下望去,虽然距离有点远,但还是看清了那是儿子今天穿的衣服。

崔先生迅速向楼下跑去,并打电话联系妻子赶紧回家,还通知了自己的父母。

当妻子赶到现场看到儿子一动不动时,她气愤地连扇了崔先生三个巴掌。可谁知崔先生突然对这妻子大吼:你再打我下试试,我报警。

当晚,警方就将崔先生带走调查了。崔先生强调,小区监控记录能够证实事发时自己不在屋内,不存在伤害孩子的主观想法,也没有虐待行为。

经法医勘察后推测,孩子很可能踩着阳台摆放的洗澡桶,然后从未关好的窗户处翻了出去,从18楼坠落。过程中撞到了楼下的树杈,最终因严重内出血离世。

之后,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为这只是一起意外事件,但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目前,妻子只希望崔先生能正视自己的错误,而崔先生也坦言自己的确有错,内心满是愧疚,他现在十分担心妻子会想不开。

对此,有网友表示:作为一个2岁孩子的父亲,居然把孩子留家里自己去遛狗,难道狗比儿子还重要?

还有网友表示:这个爸爸应该是有点内疚的,就是不多,出事了被孩子妈打了几巴掌,居然还要警告孩子妈,难道不该打吗?愧疚感多的不应该自己瘫跪地上自己打自己耳光吗?

就这件事来说,父母两个其实都有一定责任。

作为父亲,崔先生低估了幼儿的危险探索欲,家里防盗窗拆除、窗户未关、阳台摆放可以踩踏的洗澡桶,多重隐患叠加在一起,这是引起男童坠楼的主要原因,可他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是身体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

简单来说,8周岁以下的孩子,是绝对不能让他离开监护人的视线的,这是不少案例总结出来的规定。

崔先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导致儿子坠亡,他作为监护人,的确存在重大过错。

妻子虽然当时不在现场,可她是知道丈夫的育儿态度不怎么样,那就应当做好提醒工作,督促崔先生外出时一定要带好儿子。

因此,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那为什么崔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失,一般是明知环境高度危险,仍然做出危险举动,预见伤害结果却轻信可以避免,最终造成死亡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中,崔先生并没有意识到儿子可能会翻窗坠亡,毕竟孩子才2岁多,再加上平时都不是崔先生照顾儿子,所以崔先生很难预料到儿子会翻窗去。

公安机关已经结合了现场证据,认定崔先生主观上没有伤害儿子的想法,本次事件属于意外,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所以不予刑事立案。

不过,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法律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崔先生和妻子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错过与孩子坠亡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才能主张侵权责任。

本案中,崔先生没有照看好儿子,是儿子坠亡的主要原因,而妻子没有提醒与儿子坠亡之间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妻子有权要求崔先生承担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赔偿责任。

这件事也给所有家长敲了警钟,千万不要把未满8周岁的幼儿独自放在家中。这个年龄的孩子好奇心都很大,所以他们会作出一些超出认知的行为。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聊聊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