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走极端的代价!”内蒙古,一女子20岁就有自杀行为。她想轻生,但因怕疼放弃了。她下楼买啤酒时,看到70岁的老人额头有伤,就搀扶他回家。老人邀请她一起喝酒。女子一看老人家脏乱差,直接捅了他6刀,想让他解脱,这样自己也能被判死刑,两全其美。最终,老人没死成,女子也没被判死刑,她啥目的都没达到,却得到了自己意想不到的结果。
女子林某某不想活了,这个念头不是一天两天了,她从20岁开始,就有厌世的念头。
她好几次尝试自杀都没成功。这次她在家又动了自杀的心思。
可真动手的时候,她实在扛不住疼痛,中途就放弃了。
林某活不起,死不成,心里堵得慌的她,决定下楼买了啤酒,喝她个不省人事,什么都不想,就不那么痛苦了。
她在路上,碰到了时年70岁的老人王某某,老人额头上带着伤,走路也不稳当,可能摔倒磕碰的。
林某某立马动了恻隐之心,她主动上前搀扶着把王某某送回了家。
到了老人家里,王某某邀请她留下来一起喝酒,林某某也不客气,做下来跟老人边喝边聊。
她环顾四周,看着屋里乱糟糟的居住环境,脑子里突然冒出来一个极端的念头。
把老人杀了,算是帮他从糟糕的生活里“解脱”出来,她自己也能因为杀人被判死刑,刚好达成自己求死的目的,一举两得。
她没跟老人有任何争执,也没矛盾,直接掏出随身带的尖刀,对着老人的胸、腹位置连续捅了6刀。
看王某某倒地不起,她以为他必死无疑,没有继续行凶,自己去投案自首,把整件事的经过全说了出来。
王某某因为送医及时,也没被捅到要害,最后捡回一条命。
后续伤情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某身上有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还有一处轻微伤,没有生命危险。
林某某的姐姐向办案机关说明,她从2018年开始,就确诊精神类疾病,专门住院治疗了3个月,平时情绪波动特别大,性格暴躁,一直有自杀的倾向。
但经过司法鉴定,林某某案发时被诊断为边缘性人格障碍,认知和控制能力没有完全丧失,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备接受审判和服刑的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定,林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捅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合考虑她主动投案自首、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再结合案件的特殊起因,最终判处她有期徒刑6年。
林某某原本想靠杀人求死的2个目的一个都没达成,反而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得到了完全超出预期的结果。
江苏南通,也曾发生一起同类案件,一名长期有自杀倾向的男子,因自己下不去手结束生命,就随机袭击路边的路人,想通过故意杀人的方式,让法院判处自己死刑。
最终路人经抢救脱离危险,男子被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结合其自首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裁判和这起内蒙古案件高度一致,没有因为行为人有求死动机,就按既遂标准重判,也没有因为被害人没死亡,就降格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老人从头到尾没招谁没惹谁,好心留陌生人喝口酒,却挨了6刀,差点把命丢了。
有自杀倾向的人走极端,最后把完全无关的无辜老人拖下水当“垫背”,这种行为根本不是什么“帮人解脱”,纯粹是拿别人的命满足自己的极端想法。
法律也没顺着她的心思走,既没让她害死无辜老人,也没让她如愿拿到死刑判决,最后6年的刑期,刚好给这种极端自私的想法踩了刹车。
边缘性人格障碍,不是随便伤人的理由,只要你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犯了罪就得老老实实接受处罚。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林某某故意杀人,但没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她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判处6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规则。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2026-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