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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一女子本打算自杀,但因害怕疼痛放弃了。之后女子救助了一位老

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一女子本打算自杀,但因害怕疼痛放弃了。之后女子救助了一位老人,并将其送回家中,谁知女子看到老人家中太乱,竟气得将老人打伤,幸得抢救及时保住了性命。可女子却丝毫不后悔,还十分自豪的说是为了帮老人解脱,同时希望被判处死刑,这就达到了死亡的目的。可法院并未判其死刑。

据悉,2025年12月7日,女子林某某独自在家中发呆,此时她的内心被强烈的轻生念头裹挟,打算结束自己的生命。

可真正实施自杀行为时,却因身体上传来的痛感,让她打了退堂鼓,就此放弃了通过自杀结束生命的想法。

情绪无处排解的林某某下楼打算买点啤酒喝,正好散散心。在出门路上,她偶遇了70岁的王某某,在注意到老人额头上还有伤口后,便主动上前搀扶老人送其回家。

到家之后,老人为了感谢林某某,便邀请其一起喝酒。两个人本无任何过节矛盾,可当林某某看到老人家里环境杂乱,顿时冒出一个十分扭曲的想法。

林某某主观认为,老人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应该十分痛苦,自己可以帮老人解脱。与此同时,她还盘算着,杀人之后自己会被判处死刑,这样就间接帮自己实现了求死的目的。

就因为这种怪异念头,林某某从大衣口袋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着老人胸、腹位置连续捅6刀。

行凶结束后,她立即离开现场,直接步行去往当地派出所主动投案,完整交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

老人的儿子发现情况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后老人被紧急送进医院抢救,保住了一命。

后经司法鉴定显示,老人身上有一处伤情达到了轻伤一级、一处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还有一处轻微伤,身体遭受了不轻的伤害。

同时林某某的司法鉴定结果也出来了,她被诊断为边缘型人格障碍,但是案发时,她具备完整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接受审判和服刑。

据林某某的姐姐讲述,林某某在20岁时,就多次出现自杀行为。早在2018年,她就因为精神类疾病住院治疗3个月,平时情绪起伏很大,性格暴躁,长期存在自杀倾向。

那林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林某某的想法虽然离谱,但当时她主观上的确是想要杀害老人,虽然最终未能得逞,但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给老人造成了轻伤伤害。

因此,林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需要注意,林某某在行凶结束后,便自行去派出所报案了,但该行为并非犯罪中止。

林某某当时自认为能够杀害老人,可谁曾想老人的儿子及时叫救护车,医院以及抢救,把老人给救了回来。

因此,这个结果是超出了林某某预料的,所以林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法律实践中,犯罪未遂的,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除此之外,林某某还有自首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等。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最后,林某某自己害怕自杀带来的疼痛,不敢了结自己,却妄想把无辜老人当成工具,借杀害别人来达成自己求死的目的,这的确是让人感觉很荒唐,

这件事中,作为林某某的监护人其实也有责任,明知道林某某有精神疾病,应该带她去治疗,并安排人看护着,不能放任她出来危害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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