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操作层面,公安部门出于自身原因,一般对立案的要求都比较高,就怕一旦立案后查无实据,无法收场,故能不予立案的就不立案算了,省得日后麻烦。此种心理,是此次宜宾“”性侵案”县级公安部门两次斩钉截铁的回复不予立案的深层次原因。而市级公安机关因其后报案人屡次自残等行为所迫,怕由此闹大后对公安部门的秉公执法形象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作出与下级公安机关完全不同的决定,只是上下两级公安机关考量角度不同而已,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要求执法部门信息公开的权利,因此,报案人同时可要求宜宾市县两级公安部门就不予立案及最终立案的理由与办案过程予以信息公开,以便社会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