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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背叛婚姻的代价!”河北邢台,男子婚内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关系,结果突发脑出血

“这就是背叛婚姻的代价!”河北邢台,男子婚内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关系,结果突发脑出血,成了植物人。妻子见状离婚跑了,男子由亲生母亲照顾着。可期间公司却开除了男子,导致雪上加霜。男子母亲认为生病期间不能开除,但公司认为开除是基于男子与女同事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开除行为合法合规。无奈之下,男子母亲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补缴社保、支付病假工资共计3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张某与妻子结婚多年,可他却不甘寂寞,在公司内撩了一位女同事。但是公司严禁已婚员工出轨异性同事,所以张某和女同事一直在搞地下情,其他同事都不知道。

2024年1月的一天晚上,张某给女同事发信息,称晚上去女同事家约会,女同事心领神会,下班后与张某先后离开公司,然后在女同事家楼下碰面。

当晚,张某和女同事发生了亲密关系,可谁知在这个过程中,张某突然倒在了床上,不省人事,吓得女同事顾不得羞耻,直接叫了救护车。

等到了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医生确认张某是突发性脑出血,还引发了脑疝,情况十分危急,如果不做手术,那张某的性命堪忧。

同行的女同事没有办法,只得联系上了张某的家人,这就导致了二人的不正当关系被戳破了。

之后,张某的母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而张某的妻子因为张某出轨一事,吵着要离婚。

后经医院的尽力抢救,张某的命是保住了,但因为脑部严重受损,让张某彻底了失去自主行动意识,变成了植物人。

公司得知张某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立即作出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上报工会,得到了工会的同意。

原本一个好好的家庭,结果妻子跑了,张某成了植物人,还丢了工作,这让张某的母亲完全无法接受。

在她看来,张某正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公司这个时候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老人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诉求,希望公司补缴病假阶段的社保,另外支付赔偿金、救治相关费用、医疗补助费等,各项加起来合计38万余元的损失。

可劳动仲裁委只支持了1个多月的病假工资,核算下来大约9700元。

张某的母亲不认可仲裁结果,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还在医疗期内,公司能直接开除吗?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和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包含了:(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包含了:(一)企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医疗期内,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开除张某,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也就是过失性辞退条款。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哪怕员工正处在医疗期也可以适用。

不过公司想用这一条开除员工,必须拿出完整证据证明张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了《规章制度》,其中载明了禁止员工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关系。同时公司证明了《规章制度》的制作流程,是得到全体职工代表同意的,并且已经向全体员工公示告知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张某知晓这份《规章制度》的内容,所以其合法有效。

张某的行为属于制度写明的严重违纪情形,所以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辞退,不需要承担高额赔偿金。

其次,根据工龄核算,张某在这家公司工作已满9年。

按照规定,疾病救济费的数额应当按照张某工资的80%提取。

张某的发病到被开除,是从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仅仅一个多月时间,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张某11159.98元的救济费。

至于社保补缴,这不属于民事调整范畴,需要张某的母亲自行去社保局反映,或另起诉讼。

最终,张某的母亲只拿到了这11159.98元,法院驳回了张某母亲提出的其余诉求。

站在张某母亲的角度,儿子突然变成植物人,未来漫长的护理、医疗都是巨大负担,家庭遭遇重创,希望单位多承担责任,这份心情完全能够理解。

但这是张某自己的选择,他明知道公司有规章制度,禁止员工婚外情,可他却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最后,这起案件也反映出一个现象,个人私生活的选择,不光影响家庭,也可能直接关联你的职场权益,一时的放纵,有可能要付出非常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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