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成,一名船员下船后到一家旅馆办理入住,期间因为电扇漏电,不慎触电死亡。但旅馆老板拒不承认船员是被电死的,他怀疑船员是在船上工作期间被重物撞击了腹部,导致病发身亡。但是船员的家属认准了触电死亡的情形,将旅馆老板告上了法院,索赔100多万元。法院判了!
据悉,45岁的田某是一名船员。2020年8月26日,田某结束船上工作后,提着行李箱入住了一家旅馆。
根据同事、船长的证言,田某在离开渔船时,身体状态一切正常,身上也没有受伤。
然而在田某住进旅馆没多久,旅馆老板张某意外发现田某已经倒在了4号房间的地面上,且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当时落地风扇的机头压在了田某身上。
张某当时吓坏了,立即把倒地的风扇扶起来,搬到储物间门口放置,然后报了警。
但是在案件发生后,警方并没有立刻得出死因结论。时隔将近5年,公安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多次开展司法鉴定,最终确定田某是被电击身亡,身上有电流损伤痕迹。
可张某却提出了不一样的说法,他不认可电击死亡的鉴定结果,提出猜想,怀疑田某的致命伤害,有可能是在船上干活时被重物撞击腹部造成,并非在旅馆触电。
不过,张某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撑自己的这个说法,也没有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申请。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既然如此,张某主张田某是死于在船上所受到的伤害,这一主张无法得到认可。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只要你花钱入住宾馆、旅馆,经营者就有法定义务,保证房间里家具、电器、电路等设施安全可用。
像电风扇这类电器,旅馆要做到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排查漏电、老化隐患。如果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并且造成住客人身伤害,经营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入住旅馆前身体健康,且张某在笔录中承认风扇有漏电情况,自己也被电到过,结合司法鉴定报告也印证田某是触电死亡结果,所以可以确定张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核判决张某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5万余元。
最后,很多小旅馆、民宿觉得电器能转就继续用,忽略老旧电器漏电风险。电器老化、线路破损,看不见的漏电隐患,足以酿成致命悲剧。
站在消费者角度,我们外出住宿,进入房间之后,也可以简单留意电器、插座有没有异常。如果发现设备发烫、外壳麻手,一定要立刻停止使用,及时告知店家。安全这件事,真的容不得半点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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