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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东来这次的新用工模式,我觉得有必要把“企业理念”和“劳动法”分开看。 于东来最

胖东来这次的新用工模式,我觉得有必要把“企业理念”和“劳动法”分开看。
于东来最近公开表示,胖东来以后新招员工会采用“学员性质”,签4年劳动合同,4年到期原则上不再续签,让员工带着在胖东来学到的能力走向社会;特别专业的人才,则可以留在公司做培训师傅。
这个想法听起来像是在办一所“企业学校”,但落到劳动关系上,就不能只讲理念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关键在下一条: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除非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来的合同条件、劳动者自己不同意续签,否则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怎么算?很明确: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也就是说,员工如果完整干满4年,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通常对应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4年后不续签”本身并不是问题,企业完全可以设计固定期限合同;真正需要说清楚的是,合同到期以后怎么终止、该承担什么法定义务。
胖东来过去因为员工待遇、工资水平等受到很多关注,公开数据显示,2025年员工平均到手工资为8974元,2026年一季度达到9598元。现在又推出4年“学员制”,它实际上是在尝试把企业从单纯的雇佣关系,往“培养人才”的方向推。
我并不反对企业培养人,也不反对员工在一家企业工作几年后获得更强的职业能力。
但如果这种模式被其他企业照搬,最需要守住的还是劳动合同法的底线:企业可以决定自己的用工模式,却不能用“培养员工”“学员制”这些概念,替代劳动关系中本来就存在的法定义务。
这件事最后怎么落地,关键就看胖东来实际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员工4年期满时具体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