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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心术不正的报应!广州海珠,女子带自家产品参加展销会,觉得隔壁同行的产品和自

这就是心术不正的报应!广州海珠,女子带自家产品参加展销会,觉得隔壁同行的产品和自家存在竞争,指使员工往对方打印机里倒水,毁了价值8285元的机器。对方报警后,为求得谅解,女子赔给对方100万拿到了谅解书,法院一审,判两女子无罪。不料,检方抗诉,终审两女子被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网友:是自找的。

安某在山东日照经营一家公司,辛某是她手下的一名90后员工。

2019年2月19日那天,她们和济南一家公司,同在广州某会展中心展馆参展。

安某的公司在E20展位,对方公司在E26展位,两家做的是同行生意。

安某一直觉得,两家公司一同参展,业务上又有竞争,心里打起了坏主意

当天下午5点左右,安某跑到隔壁展位看,回来就跟自家员工辛某说那边展位没人。

让她去往打印机里倒点水,让对方的机器打印不出效果。

辛某拿了个装矿泉水的玻璃杯,偷偷往一台爱普生喷墨打印机的三个外置墨盒里倒了水。

当时没并被发现,倒完水她又偷偷溜回了自己展位。

第二天上午9点多,对方公司的员工回到展位,准备展示打印机和转印机的功能。

结果发现喷墨打印机,和施乐激光打印机都死机动不了了。

员工怀疑是被人故意动了手脚,赶紧找人检查,随后就报了警。

他们找了第三方维修公司,维修人员说打印机墨盒被人灌了水,把整台机器的芯片烧短路了,修都修不了。

那台喷墨打印机是2018年3月买的,大概19000元,激光打印机是同年10月买的,约9000元。

公司就靠这套设备做广告标牌,机器一坏,画面打印不了,转印机也没法演示,展会都没法正常参加,损失太大了。

警方介入后,经调查发现是安某公司员工辛某干的,第二天安某、辛某被抓获。

安某交代,她确实叫辛某去倒水了,但自己不是指使,就是让辛某去弄一下。

辛某说,安某从隔壁展位回来后,就明确让她去倒水。

两人都承认只动了那台爱普生喷墨打印机,另一台机器没碰。

随后,安某、辛某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出了鉴定,喷墨打印机价值8285元,激光打印机价值5972.33元,已达立案标准。

但安某不认鉴定结果,说告知书上的签名有问题。

辛某也说鉴定程序违法、签名是冒用的。

案发后,安某想减轻自己的责任,求得对方的原谅,通过家人赔偿对方公司100万元,对方出具了谅解书。

2021年3月15日,法院一审宣判,认为鉴定结论有瑕疵不能采信。

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毁打印机的价值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辛某两人无罪。

区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市检察院也支持抗诉,认为证据足够认定毁坏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

鉴定虽然有瑕疵,但没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

而且两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巨大,赔偿不能作为认定情节轻微的唯一标准。

中院二审审理后,查明了安某指使辛某,往墨盒倒水导致打印机损坏的事实,认定涉案打印机价值8285元。

案发后安某赔偿了100万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两人在参展前把打印机弄坏,导致对方没法参展、没法宣传成交,行为未达显著轻微。

不过考虑到两人后来积极赔偿、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取得谅解,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无罪判决,安某和辛某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事后,安某说公司是自己开的,那100万元是丈夫去跟对方谈的。

对方说安某的故意破坏影响了他们的展期、损失太大了巨大要求赔偿500万。

最后双方协商谈定,安某一方赔100万元,他们出谅解书。

二审结果她们没有申请再审,那100万元也没有去追讨。

那么安某一方赔了100万,是否可以免罪呢?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只是情节轻微到不用真的去坐牢或罚款。

安某和辛某故意往打印机里倒水,导致机器损坏、被害单位没法正常参展。

法院认定这个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她们事后赔了钱、拿到了谅解书、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所以法院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

这跟无罪是两码事,无罪是压根不构成犯罪。

免予刑事处罚,是构成了犯罪但不处罚。

这就是为什么她们赔了100万元还是被判有罪。

100万元能不能追回来,从法律上看难度很大。

这笔钱是双方协商后,安某自愿支付的,不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

属于为了换取谅解而支付的对价。

除非能证明,当时对方是利用安某面临刑事追诉的处境,来胁迫她接受这个金额。

否则单纯觉得赔多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

而且撤销协议有一年的期限限制,从知道撤销事由那天算起,过了就没办法了。

再说,心术不正,谁还敢和你做生意?

案例来源 : 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