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手机不还,这下祸闯大了!”四川内江,16岁女孩和双胞胎姐姐一起去做兼职,很不幸,路遇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女孩的手机在现场被人捡走了,女孩母亲在小区业主群发布信息,要求捡到手机者归还手机,因为手机里存着大量的女孩生前的照片和有关资料,对母亲来说,意义非凡。
8月24日下午五点多,小区附近出了一场车祸,一辆货车撞上了骑电动车的双胞胎姐妹,两个女孩被撞飞出去好几米远。
16岁的妹妹伤得太重,第二天早上八点多,人没了。
姐姐易康月活了下来,但妹妹再也回不来了。
这两个孩子下学期就要上高二,趁着暑假出来发传单兼职,想给家里减轻点负担。
谁能想到,出个门就回不来了。
人没了之后,家里人发现了一件事——易康青的白色手机找不到了。
那部手机是她大姐今年6月刚给她买的。
手机本身不值多少钱,关键是里面存着这孩子大量的生活照片。
母亲急得不行,这孩子平时不爱跟大人合照,大人手机里根本没什么她的照片。
现在人没了,连个念想都留不下。
8月27日晚上,邹远萍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一条求助信息。
她说女儿在小区旁边出了车祸,手机遗落在那里,不知道谁捡走了,请捡到的人归还,里面有女儿珍贵的东西,她想留个念想。
群里的人看到了,帮忙把求助内容截图发到了网上。
消息传开之后,评论区有人留言说“我见到了已经被我卖了”。
这条评论很快就被删掉了,线索就这么断了。
家里人没放弃,大女儿在网上发帖求助,说妹妹刚过完16岁生日,那是她们对她最后的念想,里面有她的照片,求求了,肯定会重金感谢。
她们报了警,但车祸现场附近没有独立的监控,周边的监控距离太远,根本看不清当时的情况。
这期间她家的小儿子不小心拨通了那个手机号,接电话的是个男的,但电话被误触挂断了,再打就打不进去了。
就那么一次机会,没了。
8月29日,相关部门帮忙定位到了手机的位置,但手机已经被刷机了,里面什么东西都没了。
这位悲痛欲绝的妈妈说,不找了,没有意义了,让孩子安安静静走吧。
这个当妈的,从始至终就想看看女儿手机里那些自拍照片,把照片转到自己手机里,留个念想。
她怕自己年纪大了记性越来越差,慢慢淡忘女儿的样子,可就这么点念想,都被人给毁了。
捡走手机的人大概永远也不会知道,他捡走的不是一部手机,是一个母亲最后一点能抓住女儿的东西。
手机被刷了机,那些照片再也找不回来了。
这件事情,已经很好地说明,这部手机不止是一部手机那么简单。
当时车祸现场一片混乱,一个16岁的女孩躺在地上生死未卜,这时候手机掉在旁边。
捡走它的人,要么是趁乱顺手牵羊,要么是看到了也没想着还给人家。
这种行为就是乘人之危,后来母亲在业主群哀求,网上帖子也传开了,捡手机的人不可能不知道。
只是良心发现地在评论区留了一句“我见到了已经被我卖了”,然后又心虚地删评论、拉黑电话。
等相关部门定位到手机的时候,已经被刷机了。
这一连串操作,说明对方从头到尾都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就是不想还。
而这部手机对于母亲意味着什么,母亲说得很直白——“我怕我年纪大了,记性越来越差,会慢慢淡忘她的样子”。
所以对母亲来说,手机里那些自拍,是她往后几十年想念女儿时唯一能翻开看看的东西。
捡手机的人把手机刷了机,等于把她女儿最后那点影像也给抹了。
这不是偷了个物件,这是把人家心里最后一点念想给毁了。
本来手机里的照片,对一个失去孩子的母亲来说,是她跟女儿之间仅剩的连接。
你拿走了,还刷了机,她连个哭的地方都没有了。
看到这样,真的很让人感到难受,捡手机的人可能觉得捡了个便宜,卖了几百块钱,但永远不知道自己毁掉的是什么。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捡到手机不还,本身就违法了,如果手机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拒不归还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案件中,捡拾者不仅不还,还刷机灭失数据,性质更恶劣。
即便手机价值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家属也可依据民法典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捡了东西不还,不是“捡”而是“占”,法律面前没有“捡到就是我的”这回事。
内容来源于: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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