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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不起别玩!”四川成都,一男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20万,结果不幸被确诊肾癌

“玩不起别玩!”四川成都,一男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20万,结果不幸被确诊肾癌,术后等医院出具完整病历花了些时间,等34天后才找保险公司理赔。谁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男子未按合同约定在10日内通知。男子不服,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拖着,医院病历出得慢有什么办法?凭什么不赔?无奈之下,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付。法院这样判决。

买保险时,大家盯着的是保额、病种和保费;真到了出事那天,最容易卡住的,却可能是一条不起眼的报案期限。

四川成都的李先生就碰上了这样的麻烦:重疾险交了8年,确诊肾癌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明明认可疾病属于保障范围,却只因为他没有在10天内报案,拒绝支付20万元保险金。

2017年1月,李先生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是10万元,进入第二个保单年度后,保额增加到20万元。此后8年多,他每年按时交费,保单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2025年8月底,单位组织体检时,B超发现他的左肾存在异常,医生建议尽快到大医院复查。9月5日,李先生在当地一家三甲医院做增强CT,报告显示“左肾占位,考虑肾癌可能性大”。

影像检查只能说明存在高度怀疑,最终还得靠手术后的病理报告确认。9月8日,李先生入住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9月11日,他接受左肾部分切除手术。直到9月18日,医院才出具正式组织病理报告,确诊为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

拿到报告后,李先生想起自己购买过重疾险,马上准备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要求提交完整病历,而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资料,并不是患者想拿就能当场拿走,还要经过医院归档、审核和邮寄。

9月24日,李先生第一次通过医院APP申请邮寄病历。等了一段时间仍未收到,10月16日,他又提交了一次申请。10月22日,完整病历终于寄到手中,他当天就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材料。

从9月18日病理确诊,到10月22日报案,中间确实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天。保险公司抓住这一点,于11月21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称李先生未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决定拒赔20万元。

这让李先生很难接受。此前他并非什么都没做,而是在等待医院提供完整资料。病历没到手时,他很难把手术情况、病理结果和诊断依据完整交给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当天就报案,怎么就成了故意拖延?

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天府新区法院。保险公司认为,合同已经明确写了10天期限,投保人签字认可,就应当按约履行,超过时间便可以拒赔。

李先生一方则认为,延迟报案是医院病历归档流程造成的客观结果,他没有主观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更关键的是,所有病历和病理资料都保存完整,保险公司完全能够核实疾病性质、治疗过程和损失程度,并没有因为晚报案而陷入无法调查的状态。

法院没有把“超过10天”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当然不用赔”。按照保险法的规则,投保人虽然负有及时通知义务,但只有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迟延通知,并且因此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时,保险公司才可以据此免除赔付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在9月18日拿到正式病理结果后,先后两次申请邮寄病历,材料到手当天便报案。医院出具完整病历需要时间,这个过程也有客观记录可查。法院认定,他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迟通知也没有造成事故无法核实的后果。

另外,保险公司对李先生所患肾癌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没有提出实质异议。既然核心事实清楚,单纯拿报案时间“一刀切”,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重疾保险金,并返还李先生确诊后多缴的保费2975.37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已经对迟延报案作出合理说明,证据也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程度,于2026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纠纷给普通投保人提了个醒:生病后,治病当然是第一位,但只要发现可能涉及保险理赔,最好尽快联系保险公司,哪怕暂时拿不到完整病历,也可以先报备、留痕,后续再补材料。

对保险公司来说,合同条款不能脱离现实流程,更不能把报案期限变成拒赔的“万能挡箭牌”。保险是双方的约束,投保人要如实告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要按法律和合同承担责任。碰到无理拒赔,保留拒赔通知、病历申请记录和沟通证据,投诉或起诉都可以成为维权途径。

说到底,保险不能只在收保费时讲规则,理赔时更要讲法律。时间节点可以约束人,但不能替代事实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