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一男子,男子先支付51万房款,还没等房子过户,10天后,房子竟然被征收了。
女子肠子都悔青了,她立马反悔终止合同,一口咬定中介和男子欺诈。男子一纸诉状,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返还51万,并赔偿30万违约金。
2023年9月,张女士经中介介绍,把福州市台江区一套仍有抵押贷款的房屋卖给李先生。双方约定,李先生先付51万元用于解押,抵押注销后再过户并支付余款。
李先生按约付款,张女士也办了解押。可合同签下仅10天,房屋所在地块进入政府征收范围,交易突然生变。
张女士随后发函终止合同,理由是中介隐瞒征收信息,李先生虚构买房入学需求。李先生也发函解除合同,并把争议带进法院。
诉讼中,张女士退回51万元,真正的焦点只剩两件事,欺诈能不能成立,合同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要不要支付。
福州过去审过一宗很接近的纠纷。2016年4月26日,公开案例中的曾小姐与林先生签订房产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80万元交易房屋。
4月29日,曾小姐将774800元存入交易监管账户,准备过户。办理过程中,涉案房屋因进入拆迁范围被冻结产权。5月16日,林先生通过中介提出解除合同、退回保证金。
这场纠纷持续多年。早期裁判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但房屋后来被征收拆除,曾小姐又没有完成产权登记,因此不能直接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取得征收安置权益。
福州中院在2022年二审中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林先生签约时知道房屋会被征收,所以产权冻结本身不能归责于林先生。但曾小姐已经为买房投入全部价款,林先生面对房屋转化出的补偿利益,却拒绝就权益让渡进行实质协商。
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判林先生赔偿179624元,这一金额对应979624元拆迁安置补偿款与80万元购房总价之间的差额。案号为2022闽01民终2876号。
再往前,还有一宗被人民法院案例资料收录的宁波案件。1996年3月1日,牟雪文以6000元购买郑善国的农村房屋,双方属于同镇不同村村民。
交易有当地村干部见证,牟雪文付款后长期居住。后来合同因农村房屋流转规则被生效裁判确认无效,而按同类地段征收标准,涉案房屋价值已达64万余元。
宁波中院2013年审理后,结合双方过错、居住情况和征收后的价值变化,判郑善国赔偿牟雪文55万元。案号为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594号。
两个旧案说明,房屋签约后突然碰上征收,法院不会只看产权登记,也不会简单把新增利益全部留给一方。付款情况、履行进度、征收出现后各方是否诚信,都会进入责任判断。
回到张女士与李先生的案件,台江法院查明,征收前期存在摸排程序,在正式公告发布以前,没有证据证明中介或者李先生能够确定涉案房屋必然被征收,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故意隐瞒。
买房入学的说法同样不足以证明张女士受骗。李先生已经支付51万元,张女士也完成解押,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张女士无正当理由拒绝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允许约定违约金,也允许在违约金明显过高时申请调整,但恶意违约一方要求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台江法院最终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30万元违约金。房子没有过户,并不代表已经签下并履行的合同可以随意推翻。
信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