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烟被拒就杀人,凶手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十四年后凶手出狱,放鞭炮庆祝,受害人家属才知道二审改判了。
1999年10月25日凌晨,云南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19岁的徐文素和姐姐经营的小卖部,是同村人常去的地方。
20岁的无业青年代贤峰与浦绍丙、肖本义预谋抢劫小卖部。
代贤峰敲开窗户提出赊一条烟,被徐文素拒绝。
代贤峰即用水果刀朝她颈部刺了一刀,徐挣脱后,代贤峰翻窗入店对其疯狂追杀,致其面、颈、背部等处共达三十处锐器创伤,最终因失血性休克、双肺开放性气胸死亡。
代贤峰抢走香烟数条后逃离。
代贤峰被其兄举报后落网。2000年7月,曲靖中院一审认定代贤峰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不宜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代贤峰上诉后,2000年9月云南高院改判:代贤峰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极其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主犯代贤峰2014年出狱,两名同案犯2012年落网后被判无期徒刑。
而徐家对此一无所知,一、二审全程未通知家属,判决书也未送达。
直至2010年,徐家才从村里传言中得知凶手还活着。
年迈的父亲徐兴能跪在女儿坟前痛哭:“只要爸爸还活着,就会为你申冤的……”
三个核心争议,每一个都拷问着司法公正。
(一)自首认定:“兄长举报”算不算“自动投案”?
云南高院认定代贤峰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代贤峰是其兄到派出所举报并带领警察抓获的,严格说这是“被抓获”而非“主动投案”。
家属还指出代贤峰第一次供述与第二次说法矛盾,不满足“如实供述”要件。
如果自首不成立,死刑改死缓的唯一理由便失去了法律根基。
(二)程序违法:家属十年不知情,是谁的责任?
家属称一、二审全程未通知家属参与庭审,未告知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云南高院回应称“没有刑事附带民事当事人就没有义务告知”,但法律用的是“应当告知”而非“可以告知”。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一个连家属都不知道的判决,谈何司法公信力?
(三)死刑改判标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边界在哪?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代贤峰因赊烟被拒连刺19岁女孩三十余刀,手段残忍至极,一审明确认定“不宜对其从轻处罚”。
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尚属不是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比同案犯,两名从犯(未直接动手)2012年落网后被判无期徒刑。主犯仅因“自首”就从死刑降为死缓,与从犯的刑期差距有限,“少杀慎杀”的善意,在这起案件中是否走向了“量刑失当”的另一端?
27年过去,19岁女孩坟头荒草萋萋,凶手出狱鞭炮齐鸣。2014年出狱当天,代家放鞭炮庆祝——一边是父亲跪在坟前痛哭,一边是凶手重获自由后“庆祝”。
云南高院2012年驳回申诉,云南省检察院2016年不予抗诉。但徐皎月没有放弃——2026年1月27日,云南省检察院正式受理刑事申诉。27年过去,正义的脚步虽然缓慢,但终究还在向前。
如果法律连程序正义都守不住,又怎能守护实体正义?如果凶手出狱放炮庆祝时,被害人家属还在申诉路上跋涉——法律,究竟保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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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重庆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