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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15岁女孩瞒着家人在一家酒吧做陪酒女期间,因感到恶心想吐,去医院检查,

广东中山,15岁女孩瞒着家人在一家酒吧做陪酒女期间,因感到恶心想吐,去医院检查,结果被查出怀孕6周了。女孩因害怕将此事告知母亲,后在母亲的质问下,将承认孩子的父亲是酒吧已婚男经理。女孩母亲气得不行,报警要抓男经理,可结果警方调查后直接撤案了。无奈之下,女孩母亲将男经理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2万余元。法院判了!

2024年3月,当时才15岁的兰兰(化名)因为学习不好的问题,休学在家,无所事事,整天吃了睡、睡了吃。

父母正为了兰兰的学习愁得不可开交,看到兰兰如此不上进,心中的气再也忍不住了,对着兰兰就是一顿指责。兰兰正值叛逆的时候,她受不了父母的唠叨,选择了离家出走。

当时兰兰并没有带钱出门,也没有带手机,她以为自己有手有脚,能养活自己。可真正进入社会才发现是那么的难。由于年龄问题,没人敢招她打工。

后来兰兰求助朋友,朋友带着她去了一家酒吧做陪酒,老板同意只要兰兰和她朋友去陪酒,可以拿到50%的提成。按照酒吧的服务费标准,每场陪酒服务费是800元,兰兰她们就能拿400元。

入职后不久,兰兰结识了酒吧的男经理劳某,他已经36岁了,而且已经结婚,且有两个女儿。

在二人共事期间,劳某利用自己的身份和成年人的阅历,故意接近兰兰,并在短短数月内与兰兰先后发生四五次性 关系。

2024年7月的一天,兰兰突然感到恶心、想吐,她意识到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因为害怕而回家求助了母亲。

母亲虽然对兰兰离家出走一事十分生气,但女儿身体出问题了,她还是十分担心,立即带兰兰去医院检查。万万没想到,医生竟告知兰兰怀孕了,而且已经怀孕6周了。

看着检查结果,兰兰的母亲又惊又怒,再三追问下,兰兰才承认自己与劳某发生了关系,可兰兰明确表示,第一次以及最后一次发生关系,都是被迫的。

母亲也认为兰兰肯定是被迫的,于是拉着兰兰去派出所报了案。

7月26日,警方正式受理该案。8月22日,警方正式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劳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劳某承认与兰兰多次发生关系的事实,但否认强迫,坚称二人是自由恋爱,还有一些可以证明恋爱关系的转账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如果光有被害人的口供,在法律上是很难给人定罪的,这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也是为了防止诬告陷害,并不说法律保护犯罪分子。

然而兰兰这边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劳某存在强制性 侵行为,故警方在9月20日作出了撤销案件处理。

兰兰的母亲不同意这个结果,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但未能成功。

既然刑事案件走不通,兰兰的母亲选择将劳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因人流手术等产生的实际损失2万余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后续治疗费用10万元。

在庭审中,劳某极力辩解,称自己没有要伤害兰兰,但愿意给兰兰1万元作为补偿。

如果兰兰和劳某是自愿发生关系的,那劳某就没有什么大的过错,但是兰兰毕竟是未成年人,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她的心智尚未成熟,对男女性 行为缺乏一定的认知。

其次,劳某已经结婚,他还与兰兰发生关系,这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

更何况,劳某没有做好避孕措施,导致兰兰怀孕后又去做了人流手术,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某应当赔偿兰兰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并酌情支付兰兰精神损失费15000元,合计25000元。驳回了兰兰的其他诉请。

然而法院虽然作出了判决,但此事尚未结束。

劳某明知道兰兰是未成年人,还让她在酒吧做陪酒女郎,这严重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应当对酒吧实施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罚款。

最后,青少年有点叛逆时可以理解,但叛逆不是犯错的借口。兰兰的一时赌气冲动,给自己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要知道社会远比想象中复杂,作为女孩子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如今兰兰已经体会到了社会的复杂,只希望她能早日恢复,早日回归校园。也希望各位家长要保护好自家女娃,千万不要让年幼的她们进入这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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