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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一 18 岁女孩跟母亲在饭店打工,半夜 12 点下班后,女孩不回家,偏

云南昆明,一 18 岁女孩跟母亲在饭店打工,半夜 12 点下班后,女孩不回家,偏要跟老板,还有其他 3 个同事去楼顶喝酒。

女孩饮用数瓶啤酒,凌晨 4 点多,她给父亲打电话让来接她,父亲睡得正香,也气女孩不听话,拒绝后继续休息。

女孩一怒之下给姨妈打了电话,随后坠楼,经抢救无效最终身亡。女孩的父母愤怒的把 4 个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 64.5 万多元,后又降到 59.9 万多元。

2024 年 4 月初,小陈经赵某介绍,与母亲李某甲到张某经营的餐饮店工作。6 月 4 日零时下班后,李某甲要求小陈回住处,小陈坚持留下,母女发生争执。

李某甲离开后,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与小陈在楼顶饮酒。凌晨 3 时左右,符某和李某乙先走。凌晨 4 时左右,李某丙下楼购物,张某留在楼顶。

小陈联系父亲陈某甲请求接送未果,随后向姨妈哭诉并坠楼。张某赶到楼下,李某丙拨打急救电话。小陈被抢救至 6 月 11 日,最终因多发伤和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去世。

法官面对的难题不是谁坐过同一张桌子,而是谁在危险出现后仍有能力采取措施。就在事发前五天,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发布指导性案例 227 号。

该案发生在 2018 年 5 月 19 日,15 岁的胡某甲和 14 岁的蒋某某等初中生,到重庆某县德某餐厅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饮酒,几名学生在店内买酒饮用,饭后又到湖边泡脚戏水,胡某甲不慎落水。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查明,德某餐厅没有核验年龄,也未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售酒行为增加了事故风险,餐厅承担 6% 的责任。

组织聚会、共同饮酒或者共同参与危险活动的六名未成年人,按照参与程度分别承担 0.4% 至 1% 的责任。胡某甲主动饮酒、提议下水,父母日常又有放任饮酒和疏于管理的情况,胡某甲一方承担 90% 的损失。

2019 年 8 月 8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例说明,未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经营者和同行者仍要对各自能够控制的风险负责。

江苏泰兴另有一起责任划分更细的案件。张三在一天内参加五次聚餐,其中四次饮酒。第五次宵夜前,张三已经表示喝过一斤多白酒,王五、赵六仍与张三继续饮酒。

散场时,张三走到河边准备跳河游泳,王五、钱七、赵六阻拦不及,张三坠河死亡。检验显示,张三血液乙醇含量达到 359.0 毫克每 100 毫升。家属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起诉四人。

泰兴市人民法院没有让所有同席者都赔。中午同饮的李四距离事故时间较远,后来没有继续陪饮,不承担责任。钱七没有共同饮酒,事发前还参与阻拦,也不承担责任。

王五、赵六明知张三严重饮酒,仍在最后一轮陪饮,散场后又未通知家属或送往安全地点,分别承担 7% 和 3%。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再看昆明案件,张某既是经营者,也是最后陪在楼顶的人,对小陈的年龄、饮酒量和情绪变化了解较多。符某、李某丙是店内员工,李某乙并非员工,对小陈个人情况了解较少,又较早离开。

法院同时认定,小陈对饮酒风险已有一定认识,小陈父母在监护和接送方面也存在责任。经过逐项区分,张某承担 10%,符某、李某丙各承担 4%,李某乙承担 2%,四名同饮者合计承担 20%,赔偿小陈父母 19.1 万余元。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