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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男子做水产生意,他在市场进了14吨胖头鱼放进冷库,然后查干湖商标出卖。

吉林松原,男子做水产生意,他在市场进了14吨胖头鱼放进冷库,然后查干湖商标出卖。谁知这事被人举报,当地监管部门核查并查封了他的鱼,并将他移交警方。办案期间他的14吨鱼腐烂被销毁。男子经一审二审均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5年,罚款32万。刑满释放后他持续申诉,最后法院再审改判其无罪。随后赵某申请国 家赔偿,要求对方赔偿自己鱼货损毁的全部损失被驳回。男子一怒将当地警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令人唏嘘!

2012年底,商户赵某从长春市场批量采购了14吨胖头鱼,拉到松原本地冷库存放。

为了更好卖、提更高利润,他私自更换包装,贴上“查干湖胖头鱼”的专属商标对外销售。

没多久就被人举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后,认定他涉嫌售卖假冒商品,直接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3年9月,当地警方正式对赵某立案侦查,当天就将他刑事拘留。

同时下发通知,让存放鱼货的冷库妥善保管这14吨胖头鱼,严禁私自转移、处置,当作涉案证据留存。

大家都知道,鱼类属于极易变质的生鲜冻品,根本没法长期存放。

同年11月,冷库工作人员就主动向警方报备,这批扣押的鱼已经开始变质腐烂,出现损坏情况。

但警方迟迟没有跟进处理,既没评估鱼货价值,也没依法拍卖变卖、留存价款,一直搁置不管。

拖到12月,警方直接将这批彻底腐烂的鱼全部销毁。

而赵某的官司接连败诉。

当地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他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还要缴纳32万元罚金。

赵某只能老老实实服刑,满心委屈一直没有放弃申诉。

直到他刑满出狱后,依旧坚持为自己申辩。

2022年,案件经过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赵某的贴牌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性,但情节轻微,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最终依法撤销原判,宣告赵某无罪。

案件转回市场监管部门做行政处理。

沉冤得雪的赵某,随即向当地警方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对方赔偿自己鱼货损毁的全部损失。

没想到警方直接驳回申请,后续他向省公安厅复议,也被认定超期不予受理。

赵某没妥协,继向高院提起赔偿诉求。

高院审理后明确,生鲜水产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执法机关扣押后有义务及时查验、处置、保全价款。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警方负有法定妥善保管、及时处置易变质鱼货的义务。

14吨胖头鱼属于极易腐烂的生鲜,法律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先行拍卖、变卖的处置权限。

冷库早在当年11月就向警方报备鱼开始变质,当地警方明知财物会彻底报废,却全程不评估、不拍卖、不变现,直接放任鱼全部腐烂销毁,完全违背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法定义务。

即便委托冷库代管,保管责任主体仍是公安机关,不能将财物损毁责任转嫁给第三方冷库。

《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1项: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4项:查封、扣押财产造成财物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合法扣押不等于可以放任财物损毁。扣押行为合法,不代表后续保管、处置行为合法。

办案机关明知生鲜会贬值灭失,却拒不履行法定处置程序,消极不作为导致当事人巨额财产完全灭失,属于违法行使扣押职权,符合财产侵权的赔偿情形。

赵某再审改判无罪,具备完整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一、二审认定赵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刑罚,再审彻底撤销有罪判决、宣告无罪。

此前被扣押的14吨鱼属于赵某合法经营财产,刑事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其有权就公安履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国 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当地警方明知鱼货变质,却消极拖延、放任财物损毁,属于违法扣押处置,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底,法院最终判决警方赔偿赵某62.7万元财产损失。

警方不服结果向最高法申诉,2024年6月被依法驳回,这场历时10余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案例来源:闪电新闻 202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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