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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在游长城时,发现一个男导游带着外国游客插队,女子善意劝阻,让他不要插队

北京,女子在游长城时,发现一个男导游带着外国游客插队,女子善意劝阻,让他不要插队,结果他毫无愧疚之心,反而恼羞成怒,不但威胁女子,要摔了她的手机,还言语轻浮刻薄,攻击女子长得丑,没有男人要,最终男导游理屈词穷,还嘲笑女子。

这个男导游真是毫无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当时女子在排队,游客们都有序地排着队,要进入景区,一览大好风光。

游客们脸上都洋溢着愉快的笑容,旅行的放松,让每个游客都很开心,突然不和谐的一幕出现了。

一个男导游带着外国游客插队了,女子看到这一幕就觉得特别的不和谐,排队的游客来自五湖四海,有我们的同胞,也有外国的游客。

此时,同胞们是否遵守秩序,代表的是我们国人的形象,这是给外国游客一个良好印象的场地。

更何况,这是公共场所,即使不给外国游客一个良好的印象,导游作为一名旅游景点的示范者,他也应该遵守公德。

女子看到这一幕,内心很不满,她马上善意劝阻男导游,让他不要插队,这后面还有那么多游客排队呢。

结果面对女子的善意劝阻,男导游居然连头都不想回,他依然我行我素,带着外国游客插队。

女子看到男导游如此执迷不悟,在游客跟前,无视社会公德,她开始据理力争,让导游带着外国游客遵守秩序。

但是男导游油盐不进,杵在那里一动也不想动。

女子于是拿出手机,将这不和谐的一幕拍下来,这可吓到男导游了,他开始注意自己的形象了,害怕自己被拍,被放到网上。

于是他威胁女子,如果敢拍,就把手机给砸了。

女子既然敢拿出手机拍下不和谐的一幕,她自然是不怕的,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她不相信这个男子敢为所欲为,她坚定地站在那里,拿起手机拍这个男导游插队的行为。

男导游显然被激怒了,面对女子问他是哪个团的,男导游根本不敢说,但他面对女子的善意劝阻,也毫无愧疚之心。

在威胁女子之后,女子依然没有把手机放下,他恼羞成怒了,开始用低俗的言语攻击女子,说女子长得丑,没有男人要。

女子一看他理屈词穷了,开始用低俗的言语,用轻浮的言语在攻击她,她也不怕,她说:“像你这样的男人,不要也罢!”

两人争吵了起来,女子和男导游正面交锋,没有丝毫的退缩,男导游也丝毫没有悔过之意,全程没有认错的态度。

他态度嚣张,全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一个导游的职业素养,更是影响自己的社会公德之心。

导游作为景区里的示范,他的职责,本来就是要维护一方游客的秩序,现在反而成了扰乱秩序的制造者。

如果这个导游真的没有职业素养和没有社会公德之心,他难以胜任这份工作,他不但会扰乱景区的秩序,在他带团的游客当中,如果公德心是比较强的游客,也会内心感到不舒服,但是游客又得紧跟着导游的脚步,有时候不得不跟着导游扰乱社会秩序。

所以男导游插队的行为不只是男导游一个人的行为,他影响的是整个团的行为。

特别是在大的景区,面对的游客来自五湖四海,甚至还来自各国的游客,男导游的行为可能代表的就是一个国家的形象,他随意插队,不顾景区秩序,一旦被国外的游客拍了视频传了出去,岂不是要贻笑大方。

导游插队,这就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不单是扰乱公共秩序这么简单,不是违法这么简单,这是一个人的社会公德问题。

这个导游还辱骂威胁女子,这同样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女子只是出于善意劝阻,让他不要插队,并非恶意,男子却攻击女子,这就是个人素养的问题了。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来源:大国重器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