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京城高人点出四叶草商标案的三个关键点,认为对方庭审提交的材料里,自己明确自认三个关键事实,是本案最核心的突破口,之前没有抓住辨明十分可惜。
第一,LV自身资料承认案涉四叶花纹原型是我国流传七百年的宝相花,属于全民共享的公共传统图腾。
第二,LV自认品牌百年宣传全程只将四叶花和LV字母组合投放,从未单独把该四叶花纹作为独立商标对外公示、单独传播。
第三,LV当庭主张这款四叶花是其在公共宝相花基础上自行修改加工,才形成所谓独立商标。
结合这三点自认,足以直接推翻对方全部侵权主张。首先,宝相花是中华公有文化图腾,任何市场主体都有权合理改编、使用该纹样,不存在LV独占的权利基础。LV只是在公共纹样上做微调,不能垄断本属于全体国人的传统图案。
其次,LV从未单独推广单朵四叶花,社会大众没有“单独看见该花纹就等同于LV”的认知基础。国内街巷、古建筑随处可见同款宝相花纹,普通人第一眼只会识别为国风传统纹样,根本不会主动联想到境外奢侈品品牌。
奶茶商标设计本源就是七百年石窟佛像上的原始宝相图腾,从品牌创立之初就单独将该花纹作为门店、产品核心标识长期公示。消费者初见图案只会觉得是传统纹样,看清使用场景后才会识别这是奶茶品牌标识,全程不会关联LV,不存在任何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最后,案涉单朵四叶花纹不具备单独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达不到跨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无权限制其他行业主体使用同源公共纹样,对方主张奶茶品牌跨类别商标侵权,依法完全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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