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痛心!黑龙江尚志这起养犬悲剧,值得所有人反思。
黑龙江尚志,男子马某饲养多条大型犬,用破损猪圈简易木板圈养,防护设施极不牢固。
事发当天上午9点,他的5条大狗冲破围挡跑到公共河道,咬伤一名路人。路人报警之后,民警先后两次联系马某,通知他立刻回家把狗管控好,消除安全隐患,但马某一直没有回家处置犬只。
短短两个多小时之后,58岁的姜某路过同一段公共河段,遭到这5条犬围攻撕咬,最终不幸身亡。
事后马某家属赔偿姜某家属8万元,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审理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
第一眼看到这份判决,很多人心里都十分沉重。先是路人被咬伤预警险情,警方两次提醒,都没能让马某重视自家犬只的安全风险。马某如果接到通知后及时回家加固圈舍、控制住狗,姜某或许就能躲过这场横祸。这已经不只是普通的看管疏忽,是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
8万元赔偿、一份谅解书,三年有期徒刑,换不回一个活生生的人,也弥补不了一个家庭破碎的伤痛。58岁的姜某,是家庭的重要支柱,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给家属留下长久的伤痛。家属在现实处境下签署谅解书,背后的无奈,让人唏嘘。
从法律条文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区间有法定标准,法院的判决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作出的裁判。但在大众朴素的公平观里,明知自家犬只有攻击性、接到警方预警仍然放任隐患,这份冷漠,格外让人难受。法律既要有法条的刚性,也要兼顾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在农村和城郊,散养大型犬的情况并不少见。部分饲养人抱有侥幸心理,觉得狗平时温顺,未必会伤人,疏于圈养、不做牢固防护。这起案件就是惨痛的教训:饲养大型犬,本身就背负着更高的安全责任,不能把公共区域当成自家犬只的活动场地。一旦放任烈性犬在外游荡,危险随时会降临到无辜路人身上。
这些年各地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但饲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算多。赔偿谅解从轻量刑的规则,不能变成疏于看管、放任危险的“兜底底气”。必须明确:饲养人的看管义务是法定的,事前放任风险,事后不能只靠赔偿抹平全部责任。
这起案件也暴露了基层前置管理的短板。当警方发现犬只已经伤人、通知饲养人整改无效时,前置的应急管控手段有限,只能等发生更严重的后果之后,再启动刑事追责。公共安全治理,更需要前置监管,而不是事后追刑责。
当初第一个被咬伤的报警人侥幸活了下来,但这件事大概率会成为他长久的心理包袱。如果当初险情被及时制止,悲剧就不会发生,这份心理压力,同样沉重。
河道属于公共通行区域,不是私人饲养犬只的场地。多条大型犬长期散养在外、随意游荡伤人,反映出乡村犬只日常管理存在漏洞。村集体、基层治理、治安管理,都需要完善常态化的养犬管理规则,加强日常巡查,把风险防控在前面,而不是等命案发生之后再整治。
三年刑期期满,马某还有重新回归生活的机会;但姜某的家人,永远等不到亲人回家。金钱和刑罚,都无法彻底抚平逝去生命带来的创伤。
希望这起判例能敲响警钟:养狗不是单纯的爱好,更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你的犬只,你疏于看管、漠视预警,最终法律就会为受害者讨回公道,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
大家对于养犬管理、这类案件的量刑尺度,有什么看法?欢迎理性讨论。晒图笔记大赛
信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大河报、澎湃新闻、观察者网2026年7月公开报道的黑龙江尚志市马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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