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被中间人和买家做局,对方用阴阳合同以50万骗走了价值300多万的房子,等她发现时,自己的房子已经被抵押给他人。中间人和买家都已被刑事拘留,但狡猾的买家早已转移了财产。无法追回钱的女子是否能追回房子呢?
2024年,张女士思虑再三,还是决定把闲置的一套房给卖了换成钱。
在经济下行的时期,房子这类的不动产太容易贬值。
信息挂上去不久,就有了回复。但她都不是很满意,要么出价太低,要么就是买家这个人她不太喜欢。
也许是张女士迟迟不成交,她很少在网上收到买主的消息了。
就在她准备放低要求准备两百多万把房子卖出去的时候,小应出现了。
这个小伙子是个房产中介人,人很热情,嘴特别甜。他是通过张女士放在网上的联系方式加上她的。
小应刚和张女士联系上的时候,每日都要聊天问候,还亲切的叫她张姐。
不管张女士有任何关于卖房手续上的事不清楚的,只要去问小应,他都是秒回。
小应的态度也是极好的,有关合同签署等复杂问题,他会非常仔细的讲解给张女士听。
即使张女士明确表达小应从中抽取的中介费有点高,他也不会生气甚至一点不满都不显示,反而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表达中介费不由自己做主。
看着有如此专业且有原则的中间人在,张女士慢慢放下戒备心,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小应。
直到这天,平时一向沉稳的小应主动在晚上给张女士打电话。开口第一句先是道歉,这么晚打扰她休息了。
张女士原本不耐烦的情绪一下子被安抚下去了,小应说他有个客户急要一套房作为儿子的婚房,愿意多出20万来买。
原本张女士还半信半疑,可在得知小应手里还有其他房主想卖给他这个客户时,她的心一下子被吊起来了。
想着小应说他还是优先想着自己,张女士内心还庆幸小应对自己不错。
于是,在小应的牵头下,张女士和这位买主段某见面了。对方是个文质彬彬的中年男子,谈吐文雅。
在交谈中,段某总是不经意间流露出自己很有钱。
在商议价钱的时候,段某虽然答应多给20万但也没有一味的应承张女士更高的要价。
这一点让她相信,对方是真的急着想要房子。于是,在段某看完房子之后,对彼此都很满意的双方,爽快的签下了第一份合同。
按照这份有备案的电子合同,张女士以315万的价格把自己这套180平的房子卖给了段某。
就在张女士等着收款的期间,段某向她表示自己的资金最近都卡在了投资项目里,暂时无法一次性拿出所有钱,建议分期付款。
刚开始张女士是不同意的,但在小应向她表明段某的不易,并且承诺后期放款等手续都由他来办。
一向都嫌办手续很麻烦的张女士答应先收50万的首付,剩下的由段某申请按揭贷款。
于是他们又线下签署了一份分期付款的购房合同。而正是这份合同让张女士一步步走进陷阱里。
就在签署线下合同的第二天,段某就将50万的首付打给了张女士。不曾多想的她就和段某去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过户的第二天,段某就找了人将这套房子以180万抵押给了一位姓楼的女士。
得来的钱,段某分了50万给小应。剩下的钱,一部分去还了欠债,最后剩下的都被他打给了前岳母。
原来,段某已经离婚,且是以净身出户的形式。也就是说他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抵押房子拿到的钱也已经被他分配掉了。
即使东窗事发,张女士也从他这里收不回任何钱了。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迟迟没有等到尾款的张女士后知后觉自己被骗了。等到她去找到房子当前的合法拥有者楼女士时,她已经无法收回自己的房子了。
于是张女士报了警,并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段某和小应,目前二人已被刑事拘留。由于数额巨大,等待他们的将是以年为单位计算的牢狱惩罚。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女士是否真的钱财两空呢,可能还有一个希望,那就是楼女士如果是段某的同伙之一的话,对方就不能是房子的合法拥有者了。
在重大财产交易中,任何对流程的变通和简化,背后都可能是深不见底的深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