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将客户邮寄的手表丢失,察觉到不对劲后,立即上报主管,并将内容物照片上传到工作群,群内无一人提出质疑。事后,客户告知手表在快递盒内,经寻找,手表早已不见踪影。事后公司起诉实习生索赔65000元。
为了积累工作经验,大学生朱某从2024年6月开始,在上海一家公司实习。工作内容主要就是接收、拆解寄到公司的包裹,每天有180元的日薪,他觉得还不错。
朱某这工作看起来虽然简单,但也需要有耐心、要仔细。
有时候,有些小物件会包在一大捆包裹物中,这就需要朱某细心地将包裹物层层拆开,将物品拿出来放好。
一天,他拆开后,发现里面只有一截表链跟一张保卡。他觉得很不可思议,谁会单独寄这两样东西呢?于是,他把自己的担忧告诉了负责人,并说盒子里没有手表只有表链和一张保卡。
听完朱某的汇报后,负责人并没有进一步核实,只是告知他在在包装袋上贴上“没表”的标签。
按照负责人的吩咐,朱某麻利的处理完毕,两分钟后,他就将该快递内容物的照片发在了工作群里。
可刚过两天,客户便打电话来,要求他们将已收到的表链安装到同包装内的手表上。
朱某及其所在的公司这才傻了眼。一查监控,原来朱某在拆盒子的时候,没有把盒内的所有物品完全拆开来看,导致一个充气防护包直接被丢弃。
他们立马赶到垃圾站查找,可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天,垃圾早已处理,手表早就不见了踪迹。
朱某所在的公司第一时间按原价6.5万向客户进行了赔偿,继而向朱某追偿6.5万元的赔偿款。
朱某虽然表示愿意赔偿,但不是说要承担全部的赔偿款。
自己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疏忽大意,但发现异常后,已经第一时间上报负责人,并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将照片发在了工作群内。
如果那个时候,有一个人提出质疑,都可以挽回损失,但所有人都没有发现异常或提醒他再查看一下。所以他不愿赔偿全部费用。
双方争执不下,只能起诉,最终判决朱某向公司赔偿1.3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结合本案,朱某的工作内容就是接收、拆解包裹。他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导致客户的手表被丢弃,客户的损失应由朱某所在的公司承担,这是大家都认可的。
同时,朱某在工作过程中,确实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他的工作内容,他每拆开一个包裹,就应该将里面的所有东西都拿出来仔细地查看一遍。如果他稍加留意,就会发现还有一个充气防护包未打开看。
再者,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知道,很少有人会单独寄一截手表链跟一张保卡,从合理怀疑的角度也应该再将包裹翻看一遍。但,朱某显然没有这样做。导致手表被丢弃在一旁。
当然,除了朱某本身有重大过失之外,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也存在重大过错。
朱某在拆开觉察到异常后,第一时间便向负责人进行汇报,负责人在未进一步落实的情况下,便随意要求朱某贴上“无表”的标签。
并且,在朱某将快递盒内包装物品的照片发到工作群后,也没有人发现反常,让本可以避免的损失,一而再再而三的错失机会,最终被遗失。
相比较朱某在工作中的过失,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缺失才是根本原因。
故最后判决:朱某赔偿1.3万元的损失,其他损失由公司自行承担。
都说,人不教人事教人。不管对朱某还是公司而言,这都是一次记忆深刻的经历。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