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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云南,一男子花15600元,为母亲选了一块墓地,10年后母亲去世,可当

2007年云南,一男子花15600元,为母亲选了一块墓地,10年后母亲去世,可当男子去安葬骨灰时,公墓竟说墓地已涨价,要他补交9万才能下葬!
 
2007年,云南昆明,高先生站在玉案山公墓的接待大厅里,手心攥着一份泛黄的合同,就在几天前,他刚刚送走了93岁的老母亲,本想让她入土为安,却被告知:十年前买好的墓地,现在要补交9万元才能下葬。
 
十年前,高先生的母亲已年过八旬,一天,老人拉着儿子的手说:“儿呀,帮我买块墓地吧,我不想走的时候让你们手忙脚乱。”
 
高先生含泪答应,他跑遍昆明的公墓,最终在玉案山看中了一块位置,总价15600元,先交1000元定金,等母亲百年之后再补交14600元,合同签了,发票开了,上面清清楚楚标注着“人健在”三个字。
 
高先生以为这份孝心就此安放妥当,让他欣慰的是,母亲竟又活了十年,这十年里,他带老人四处走走看看,尽着为人子的本分。
 
2019年3月,93岁的母亲安详离世,高先生强忍悲痛,抱着骨灰盒来到玉案山公墓。
 
“先生,这块墓地现在涨价了,要补交9万才能用。”工作人员的语气平淡。
 
高先生愣住了:“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补14600元啊!”
 
“那是十年前的价格。不补钱的话,我们退您1000元定金,您去别处看看吧。”
 
高先生抱着母亲的骨灰盒站在大厅里,眼眶通红,他不是拿不出9万块钱,可他咽不下这口气——白纸黑字的合同,凭什么说废就废?母亲的后事本就让人心痛,如今还要被刁难,这简直是“趁人之孝”!
 
高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墓管理所告上法庭。
 
公墓方辩称:高先生为健在的母亲购买墓地,属于“炒卖公墓”行为,合同应属无效,还声称这块墓地按规定只能供高先生本人或配偶使用,不能给母亲。
 
高先生的律师当庭驳斥:其一,高先生从未转手倒卖,何来“炒卖”?其二,合同从未限定使用人,儿子给母亲尽孝,天经地义。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公墓方单方面涨价,违背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高先生只需补交14600元尾款,即可取得墓地使用权。
 
公墓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那天,高先生终于将母亲的骨灰安葬在那块提前十年选好的墓地里,他跪在墓碑前,磕了三个头:“妈,儿子没让您等太久。”
 
一份尘封十年的合同,一场关于诚信的较量,法律给出的答案很明确:合同就是合同,契约精神不容践踏,而对高先生来说,这不仅仅是一场胜诉——他守护的,是作为一名儿子最后的孝心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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