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女子入住酒店,洗完澡,上身没有穿任何衣服,在床上休息,突然咔嚓一声,门被打开了,陌生男子站在门口,看到女子,10多秒之后才关门离开,女子吓得赶紧报了警,酒店却说,男子只是在外面停留了2秒。
据悉,事情发生在2026年5月26日,李女士已经入住这家酒店两天了,可能是住了两天的缘故,她对这里的环境也比较熟悉了。
当时,她洗完澡之后,整个人都是很放松的,上身就没有穿衣服,就在床上休息。
她在床上,休息的时候,房间里面没有任何声音,更没有听到有人敲门的声音。
当然她也没有想过会有什么意外发生,在这里,她人生地不熟,又没有朋友会来找她,房门她也锁了,没有卡,根本就进不来。
此时此景,她上身没有穿任何衣服,她也没觉得有何不妥,就像在家中一样,她就想享受这完全放松的时刻。
就在她沉浸于自己的世界中,突然咔嚓一声,她竟然听到了门打开的声音,李女士愣了一下,赶紧往门的方向一看。
这一看,她吓了一大跳,门居然被一个陌生男子打开了,李女士看了一下,这个陌生男子大概是30岁左右,他们四目相对,男子看到她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盯了她十几秒钟,十几秒之后,这个陌生男子才关门离开。
十几秒,眨眼间的事,女子却觉得这十几秒十分漫长,好像一生那么长,她被人看到了,一个陌生男子就这么打开了她的房门,看到了她没有穿衣服的上身。
李女士受到惊吓,尖叫之后,就算男子关门离开了,她的心依然在砰砰砰跳,难以平静下来。
发生这样的事情,受到惊吓的她,当然要马上去搞清楚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这个陌生男子会有她的房卡?
女子找到前台工作人员,问为何陌生男子会有她的房卡,但是工作人员也说不出个理由来,还有一句不知道打发了李女士。
可是李女士遇到这么大的事情,她当然要追究下去。
她被男子看了十几秒,内心也受到了创伤,她一直感觉自己情绪低落,精神状态不好,做事无法专心,情绪容易激动。
她想知道这个男子到底想干嘛,酒店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而报警之后,由于男子刷开李女士房门之后,并没有进到房间,而是在外面看了李女士10来秒,在这十几秒中,男子没有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因此民警认为男子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也没有违法事实,所以不能立案处理。
李女士被男子看了这十几秒,精神深受创伤,报警没能为自己讨回个说法,她就要求酒店给个说法,她得搞清楚这个开门的男子,到底是谁?他为何能够拥有卡,打开李女士的房间。
后来酒店才说,这个陌生男子并非是入住的客人,但也不是酒店的员工,并不是外来人员,而是酒店合作的成人用品设备供应商的工作人员。
酒店说,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当时是这个陌生男子和酒店的工作人员下楼要吃饭的,但是这个男子独自操作了房卡,刷开了门,结果就发生了让人难以预料的一幕。
像这样的事情,酒店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他们不认可李女士所说的,认为这个陌生男子并没有在门口停留十几秒,而是停留了两秒,并且没有侵犯客人,这不属于侵扰了客人。
不过事情发生之后,酒店愿意和李女士协商赔偿的方案,酒店愿意退还房费,并且进行三倍房费赔偿,另外再补偿1200元。
如此算来,李女士应当可以得到赔偿3000元左右,但是李女士不同意,她要求酒店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还要公开道歉。
她坚持自己的需求,还说酒店一开始的时候,没有积极沟通这件事,所以她要追究到底。
李女士入住酒店,那么她的私密空间是受到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陌生男子能够打开她的房门,她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男子并没有进入,但看了十几秒,男子有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李女士所说,男子在门口停留十几秒,并非酒店所说的两秒,如果事实真如此,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
发生这样的事情,酒店是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女士入住酒店,那么房子的房卡就不能随意交给他人,李女士有权要求酒店对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除此之外,李女士在没有穿上衣的情况下,被男子看到,精神受了创伤,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李女士提出的是要求赔偿1万元。
对于李女士的诉求,你认为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