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今日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