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34岁男子小时候遭到过同村人欺负,于是买了两把菜刀,想要杀 掉对方将此事了结,然后再自杀,结果对方一直待在房间里不出来,男子打砸车辆后离开。第二天对方报警,男子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据红星新闻报道,34岁男子梦某老实怯弱又固执,容易钻牛角尖,2025年2月5日,梦某回到老家宁城县。 因工作生活不顺,梦某再次钻了牛角尖,他认为,自己成为这个样子,都是因为小时候同村的张某欺负自己导致的。 梦某觉得活着没什么意思,产生了报复张某的念头。于是,他买了两把菜刀,准备杀 掉张某,然后自己再自 杀。 随后,梦某找到张某家里,质问他小时候为什么欺负自己,张某说,自己从来没有欺负过他,让他不要没事找事。 梦某大怒,和张某大吵一架,并坚定了杀 掉张某的想法。 当天晚上9点多钟,梦某手持菜刀和一把锤子,以及塑料管和塑料桶等物,来到张某门前。 梦某看见张某门口停着两辆车,于是用锤子砸开油箱盖,准备用塑料管将油抽出来点燃车辆,这样一来,张某家里人出来后,他就可以将他们一个一个都做掉。 抽了一会,梦某发现油箱里的油抽不出来,于是他改变策略,用锤子砸掉车玻璃和后视镜制造动静,想将张某及家人引出来。 可让梦某失望的是,他在张某家门口一直守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家里从始至终无人出来,早上六点梦某离开。 不久,张某出来后发现车辆被砸报了警,梦某被抓捕归案。 案发后,民警对梦某进行了精神鉴定,确认案发时他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梦某的家属赔偿了张某家的损失,取得了张某及家人的原谅, 庭审时,梦某辩解称他只是想偷张某的汽油,后来发现门口有监控,才用锤子砸了车,却拒不承认自己想杀 害张某的意图。 1、梦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34岁的梦某认为小时候被同村张某欺负,导致自己工作生活不顺,从而产生报复杀 人的念头,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为,虽然他并未报复成功,但仍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梦某将工作生活不顺原因归咎于小时候张某的欺负,产生了杀 害张某的念头,还为此购买了两把菜刀,这表明梦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梦某为实施杀人计划,不仅买了菜刀,还手持菜刀、锤子,携带塑料管和塑料桶等物来到张某门前。 梦某试图抽汽油点燃车辆引出张某家人,后又砸车制造动静,这些行为均是为了创造杀害张某及其家人的条件,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范畴。 但由于张某一直待在房间未出来,梦某未能对张某的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其杀 人行为未能着手实施,因此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2、判决结果。 庭审时,梦某辩解称他只是想偷汽油,后来因张某门口有监控才改为砸车,拒不承认想杀害张某的意图。 但经查明,梦某提前买了两把菜刀,案发当天晚上携带凶器在张某门口整夜蹲守,结合张某及家属的口供,证实当天梦某去张某家后多次扬言要杀 了张某。 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梦某的真实目的是故意杀 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院认为梦某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梦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梦某构成故意杀 人罪且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但他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梦某家属积极赔偿了张某家的损失,取得了张某及家人的原谅,这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最终,一审判梦某犯故意杀 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