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带着小情 人走进诊室,两人举止亲密,口口声声“宝 贝”,谎称是夫妻。面对传染xing病感染的诊断,两人默契地将病因推给“泡温泉”,上演了一出恩爱戏码。医生要求男子带妻子过来同治,男子却信誓旦旦保证妻子未被传染。一年后,一心想“转正”的情 人在备孕检查中再次查出感染。在医生坚持下,男子不得不哄骗妻子接受检查,发现那个被他嫌弃“从不拾掇自己”的妻子早已在不知情中染病。面对质问,担心的不是妻子的健康,而是离婚会毁了自己的事业。 老吴50多岁,经营着一家美业原材料工厂的老板,携一位三十四岁的女子小渔(化名)前来就诊。 在外人看来,这是一对感情甚笃的“夫妻”,老吴对依偎在侧的小渔呵护备至,“宝贝”的称呼不绝于口。 小渔则在老吴的支持下,经营着一家中型美容院,事业风生水起。 老吴在例行体检中被查出“生 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这是一种可能引起泌尿 生 殖 系统炎症的感染 性 疾病。 得知结果后,老吴并未惊慌失措,而是立刻带着小渔一同检查,果不其然,两人双双“中招”。 令人稍感意外的是,诊室内并未出现预想中的互相指责与猜疑,面对共同的诊断结果,老吴与小渔表现得出奇“冷静”,他们将感染源归结于一次“泡温泉”的经历 在李医生的指导下,经过规范治疗,两人很快康复,检测结果转为阴性。 然而,不到一年,即2024年年底,小渔为了备孕前往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如同晴天霹雳,沙 眼 衣 原 体 感染再次出现。 面对复发的病情和疑惑的小渔,李医生凭借职业敏感,开始察觉事情并非“泡温泉”那么简单。 李医生谨慎地询问,试图找出感染的真正原因。 小渔无奈道出了隐藏在“恩爱”背后的不堪现实,坦诚其并非老吴的合法妻子,其与老吴已经保持了长达十余年的不正当 关 系。 至此,李医生恍然大悟,此前老吴信誓旦旦声称的“与妻子早已无夫妻之实”,显然是一派谎言。 李医生向老吴严肃指出,必须让其妻子接受检查,老吴虽极不情愿,但迫于压力,只得设法哄骗妻子进行了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老吴的妻子同样感染了,讽刺的是,当妻子确诊后,老吴最初还试图辩解,声称自己与妻子亲密接触甚少,但事后不得不承认“好像有那么一两次……”。 而更令人心痛的是,老吴的妻子在诊室内表现出的,更多是困惑与隐忍,她向李医生低声询问:“可我也没什么不对劲啊?” 李医生解释原因,而老吴的妻子异常平静,只是喃喃道:“我得回去了,工厂要出货,孩子还在我姐那!” 老吴的妻子没有哭闹,没有当场追究,只是默默地承受了这一切,转身离开了诊室。 老吴则完全没有关心妻子的身体健康,而是担心两人离婚后,自己的事业运数就走到这了,恳求李医生为其保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1、老吴与婚外女子保持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老吴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小渔保持不正当男 女关系,此举已构成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公然违背,其行为直接破坏了婚姻的信任与忠诚。 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老吴的出 轨行为或被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妻子有权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且在财产分割时,可以主张多分。 2、老吴将疾病病传染给妻子的行为,构成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老吴在应知自己患有可通过亲 密接触传播的疾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未向妻子履行告知义务,反而通过多次亲密接触,将疾病传染给妻子,此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老吴的妻子感染疾病后,身体受到了损害,需要接受治疗,且存在潜在并发症风险,并给妻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恐慌。 所以,妻子有权向老吴主张民事赔偿。 此外,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如有证据证实老吴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仍然与妻子发生关系,造成损害达到轻伤以上级别的,老吴虽然不构成传播Xing病罪,但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医生李医生为老吴的情况进行了保密,符合法律规定,处理方式恰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老吴与小渔是李医生的直接患者,她有权为他们的情况保密,同时,她也履行了作为医生的告知责任,她明确告知了老吴,其配偶必须接受检查和治疗,否则无法根治。 李医生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主动去联系老吴的妻子并告知其丈夫的婚 外 情,这超出了她的职责范围,并会侵犯患者隐私。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