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办法》将于11月20日起施行。

★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新建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办法》要求,各地要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含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及生活设施)、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托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鼓励通过嵌入式等方式多渠道解决2—3岁托育需求,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各地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法依规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托班。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办法》明确,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
未达规划要求、建设标准的幼儿园,或未满足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入托需求的幼儿园,应采用公建配套、改扩建等方式建设托育教育一体化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要求对园舍等进行“适托化”改造。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六同步”。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闲置或改变用途,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或抵押。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几乎满分户型是我想像的理想户型[捂脸哭][捂脸哭]](http://image.uczzd.cn/128569158722886035.jpg?id=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