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王阿婆和王老伯是二婚,王阿婆对继子王某很好。为给孙子小王买房,他们卖掉房子

梅姐说法 2025-09-11 09:06:35

上海,王阿婆和王老伯是二婚,王阿婆对继子王某很好。为给孙子小王买房,他们卖掉房子。两位老人将280万卖房款赠给小王,条件是王某要照顾他们的老年生活。王某拿到钱后态度大变,王阿婆起诉离婚被驳回,随后搬出去租房住,起诉撤销赠与,判需返还135万,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一九九一年,王阿婆和王老伯走到了一起,开启了他们的二婚生活。 王阿婆这人善良又实在,对继子王某那真是视如己出,家里有啥好吃的,第一个想到的就是王某。 后来,为了能过得更舒坦些,老两口咬咬牙买了套房子,一直住到现在。 二零二二年,家里出了件大事,孙子小王要结婚买房,可家里积蓄不够。 最后没办法,只能把王阿婆和王老伯的房子给卖了。房子顺利卖出去后,两位老人盘算着这笔卖房款。 王阿婆说年纪大了,以后还得靠儿子照顾,要不就把这钱给小王买房,但是得让王某答应照顾咱。 王老伯也觉得在理,于是,他们写了份《房屋财产赠予说明》,把280万卖房款赠给了小王,条件就是王某得好好照顾他们。 王某拿到钱的时候,拍着胸脯保证,爸妈你们放心,我肯定把你们照顾得妥妥当当的。 可谁能想到,这钱一到手,王某就像变了个人似的。 对王阿婆的态度彻底变了,动不动就大声呵斥。 有一次,王阿婆只是不小心碰倒了个杯子,王某就冲着她吼,你个老太婆,啥都干不好,赶紧给我滚出去。 王阿婆找到王老伯诉苦,说,老头子,你看儿子现在这样,我实在没法和他一起过了。 可王老伯,也不知道是被王某灌了什么迷魂汤,居然偏向儿子,还说,你就别瞎折腾了,儿子忙,难免脾气不好。 二零二三年12月,王阿婆起诉离婚,可最终没判离婚。 到了二零二四年4月,王阿婆实在忍无可忍,搬出去租了间小房子住。 这房子又小又破,冬天冷得像冰窖,王阿婆身体本来就不好,这下更是每况愈下。 有一天,王阿婆坐在床边,看着窗外淅沥的小雨,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 她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她决定起诉撤销赠与,要求返还140万。 1,要求撤销赠与,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王阿婆和王老伯将280万卖房款赠与小王,并明确约定王某需承担照顾两位老人的义务,这属于典型的附义务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王某拿到钱后,对王阿婆态度恶劣,动辄大声呵斥,甚至说出让其滚出去这样的话,这明显没有履行照顾两位老人的义务。 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 王某的错误在于,他只看到了赠与带来的金钱利益,却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他以为拿到钱就可以为所欲为,完全不顾及两位老人的感受和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亲情伦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这种根本违约行为,《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经过一番调查,发现这确实是附义务赠与,王某根本就没履行照顾义务,还这么对待王阿婆,这明显损害了王阿婆的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最后,判决撤销赠与,王某和小王返还135万。王某不服气,又上诉了,可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2,返还金额为何是135万而非全部280万,那5万为何未被返还? 根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判决时,需要平衡赠与人、受赠人以及相关第三方的利益。如果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可能会对小王造成过大的损失,也不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 在赠与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合理的费用支出,比如办理赠与手续产生的费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税费等。 这些费用虽然不是直接用于购房,但也是与赠与行为密切相关的必要支出。在判决时,会将这部分费用从应返还的款项中扣除。 虽然最终返还了135万,但王某为了金钱利益,违背了自己的承诺,伤害了亲人的感情,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 3,王老伯偏向儿子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层面该如何评价? 王老伯偏向儿子的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 王阿婆作为他的妻子,在二婚后的多年里,对继子王某视如己出,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 当王某拿到钱后态度恶劣对待王阿婆时,王老伯不仅没有站在王阿婆这边,维护她的权益,反而偏向儿子,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王阿婆的感情,也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感情。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持、相互理解,尤其是在面对子女的问题时,更应该保持公正和客观,不能因为血缘关系而偏袒一方。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在金钱和亲情之间找到平衡。你认为在类似的情况下,还有哪些更好的处理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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