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和朋友的女友发生了2次关系,第三次时,对方反抗,男子离开,可没想到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8-07 23:48:23

广东深圳,男子和朋友的女友发生了2次关系,第三次时,对方反抗,男子离开,可没想到,对方索赔无果后,报了警,男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0个月,男子不服,认为自己无罪,高院再审给出了不一样的看法。 据8月7日深圳新闻网报道,2021年6月底,程某把自己的女友小水介绍给了王某认识,两人加了好友。 王某在一家烧烤店做厨师,在聊天中,他得知小水没有上班,而恰好他们店里要招服务员,他给小水发了消息,问小水要不要过来上班。 2021年7月13日,小水在王某就职的烧烤店办理了入职,之后,她和王某的关系变得有些微妙,两人渐渐暧昧起来,短短一个星期内,就发生了2次关系。 王某本以为小水对自己也是有意思的,2023年7月23日凌晨,他再次来到小水的房间,想要跟小水发生关系,可小水不愿意,明确拒绝并进行了反抗,王某见状便离开了小水的住处。 小水发现王某落下的计生用品后,把此事告诉给了自己的男友程某和朋友田某。 两人一听,很是气愤,立马找到烧烤店,要求王某给个说法,还要求他赔偿。 王某觉得这没什么大不了的,没有搭理对方。索赔无果后,程某和田某以小水被骚扰为由,报了案。 可小水并不想报警,想私下解决,当天她还给男友发了信息:算了,没事了,睡吧! 警方介入后,以强制猥亵罪立了案,后来王某的行为被定性为强奸罪。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考虑他是初犯而且是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觉得自己太冤枉了,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提起了上诉,可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判决下来后,王某还是不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申请再审。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小水在有男友的情况下,还跟王某发生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小水在有男友的情况下,应当跟其他异性保持适当的距离,可她入职一周,就跟王某发生了2次关系,没有做到洁身自好,有悖于公序良俗。 2、在庭审陈述时,小水隐瞒了一些重要事实,影响了案件的判决。 小水因担心自己跟王某发生关系的事情,会影响到自己跟男友的感情,在庭审陈述时,隐瞒了此前跟王某发生关系的事实。 她和田某只是普通朋友,可在跟王某协商赔偿时,田某却自称自己是小水的表哥。 报案后,小水也配合程某和田某的说辞,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称田某是其表哥。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隐瞒或作虚假陈述,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行为,若情节轻微,可能面临训诫、罚款或拘留; 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以便法院能够准确认定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3、虽然小水指控王某强 奸,但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她的说法,再审法院改判王某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再审法院发现,仅有小水的陈述直接证明王某实施了暴力强奸未遂行为,并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实施了这些行为。 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能证明,事发当晚,王某进入小水房间,想要发生关系,但是遭到了拒绝的事实。 在案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王某存在强奸的故意,并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另外,法院查明,程某和田某是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报的案,小水也曾联系王某的姨妈,让她给自己10万元,她就撤案。 小水隐瞒重要事实、放任朋友冒充亲属索赔,以及案件不能排除小水借机向王某勒索钱财的合理怀疑。 再审法院认为:王某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法院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最终,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判决王某无罪。 无论男女,都应当洁身自好,管好自己,稍有不慎,可能会给自己招惹上大麻烦。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0 阅读:0
静雅海雾隐帆闲

静雅海雾隐帆闲

静雅海雾隐帆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