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丈夫与自己结婚期间瞒着自己累计转给与前妻所生的儿子233万余元,认为丈夫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全部返还。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后者返还102.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后者返还205万元。 据悉,2008年7月24日,男子费某与前妻邱某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14岁的儿子小费由邱某抚养。 2012年3月15日,费某与女子舒某登记结婚。 2024年5月1日,费某在家中去世。 而后舒某在整理费某遗物时,发现费某瞒着自己从2018年4月8日至去世前,累计转给了小费233万余元。 舒某认为,费某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要求小费返还,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小费告上法庭,要求小费返还233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庭上,面对舒某的控诉,小费自述2014年至2019年大学上学,其中2016年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在美国留学。 认可其中的205万元,但表示205万元中的105万元系父亲帮自己购买房子的房款,其中10万元是奶奶通过父亲费某给自己的钱。 自己于2022年10月失业,故2022年11月起,父亲费某每个月转给自己的10000元,系用于偿还银行房贷及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租房费用。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定涉案233万元系舒某与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表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费某未经舒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费,构成无权处分,应撤销并返还。 不过考虑到,其中1.6万元是费某赠与小费完成学业的费用,其中27.25万元系,每次转账均数额不大,且主要用于帮扶子女,且系费某基于亲情对小费的自愿赠与,应当从返还数额中剔除。费某的赠与行为给舒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综上,判决小费限期返还剩余受赠金额205万元中的一半,即102.5万元并赔偿舒某相应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舒某和小费二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舒某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份额等等。 小费则认为自己费某与舒某结婚前就拥有305万余元自有资金,自己父亲给自己的是自己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舒某无关等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小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系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同样认为费某未征得舒某同意向小费转账的行为,数额较大,且超出与舒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在舒某没有追认的情况下,严重损害了舒某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舒某享有撤销权。 费某生前在小费出国留学期间提供的生活帮助,以及小费回国在其他城市工作之初、经济困窘期,继续转款的行为,均属于作为父亲对儿子基于亲情、感情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并不违背我国家庭伦理的父子亲情,亦是费某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应随意撤销。 一审结合费某生前的工作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和负担能力,以及费某与小费父子关系,一审法院扣减费某在小费留学期间转账的16000元及日常生活中提供帮助转账的272500元,符合一般常理。 但是二审法院也采纳了舒某“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份额”的意见,认为小费应当返还的赠与部分属于舒某与费某的共同财产,具体分配问题,与案涉赠与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直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处理不当。 同时认为,基与父子关系,费某生前在小费出国留学和回国就业及日常生活中的转账行为,虽未征得舒某同意,但并不违反父亲赠与儿子财产的一般常理,且舒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费某向小费的赠与行为系恶意串通转移共同财产,要求小费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改判小费限期返还舒某205万元,驳回舒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最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确实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一方擅自转账给第三方的款项如果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全部无效,第三方应全部予以返还。二审法院判的没有任何问题。 还应当注意的是,虽然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小费返还205万元,而非其中的一半。 但是费某享有一半的份额,在去世后其中的102.5万元就成了费某的遗产。 小费作为费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还可以要求舒某进行分割。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整理丈夫的遗物时,发现丈夫与自己结婚期间瞒着自己累计转给与前
闻花听叶
2025-08-07 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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