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女子带娃去影楼拍照,她想给娃喂奶,工作人员把她带到选片室,她撩起衣服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8-07 10:43:13

广东东莞,一女子带娃去影楼拍照,她想给娃喂奶,工作人员把她带到选片室,她撩起衣服喂饱娃,一抬头心里咯噔一下,头上竟然有个监控,把她喂奶的过程拍的一清二楚,女子气坏了,要求影楼删除监控,对方却辩称监控没开。女子才不信呢,她报警后发现喂奶全程被拍了下来。而影楼的态度,让她火冒三丈。

8月6日,据极目新闻报道,唐女士是宝妈,为了孩子的健康,她选择母乳喂养。

唐女士看到一家影楼做宣传,还说影楼里有母婴室,她立马动了心,决定给孩子拍一套照片留作纪念。

拍摄期间,孩子饿了,哭闹不止,唐女士决定暂停拍摄,把孩子喂饱。

可唐女士提出去母婴室时,影楼却说没有,这让唐女士心里很是不悦,这不是虚假宣传吗?

可照片都拍一半了,唐女士也不是得理不饶人的人,她也没计较,就被工作人员带到了选片室喂奶。

孩子饿得哇哇哭,唐女士也没关注周围的环境,就解开衣服,给孩子哺乳。

可当她喂饱孩子,抬头一看心里咯噔一下,她竟然发现头顶有个摄像头正对着她,也就是说,她喂奶的全程都被拍摄下来。

这让她很愤怒,影楼没有母婴室却说有,然后又把她带进有监控的房间,自己的隐私一览无余,这简直太过分了。

唐女士甚至怀疑,影楼有母婴室,只是不愿意让她使用,故意把她带进选片室,暴露在监控之下。

她细思极恐,要求影楼当着她的面删除监控,但影楼却说监控没开。

唐女士当然不信,她也不敢再相信影楼了,如果监控被出售满足别人的猎奇心理,或者被剪辑恶搞,她都不敢往下想。

唐女士立马报了警,帽子叔叔介入后,她终于发现,影楼监控不但没坏,而且把她哺乳的全过程都拍了下来,幸亏她不依不饶,否则隐私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唐女士无比肯定,影楼包藏祸心,好在她及时止损,唐女士要求有3个:影楼删除视频,给她已经缴费的,没有拍摄的部分退费,然后给自己道歉。

但让她意外的是,影楼却态度强硬,拒绝道歉,而且还说唐女士无理取闹,影响了影楼的生意。

在派 出 所的调解室里,影楼老板竟然对唐女士拍桌子瞪眼,想要打她,差点没把唐女士吓尿裤子,幸亏她老公在场,否则真把她吓出个好歹。

这让唐女士气愤不已,在社交媒体发布了自己的遭遇,给所有宝妈提个醒。

记者联系影楼,影楼回应,此事警方正在处理中,然后挂断电话。

唐女士带娃在影楼拍照时,本想用母婴室喂奶,却遭虚假宣传“没有”,还被带到有监控的选片室,哺乳过程被全程拍摄,这严重侵犯了唐女士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影楼的行为明显越界。即便如影楼所言监控未开,其将顾客置于监控之下的做法也极不妥当,更何况监控实际已开启。

事后影楼不仅拒绝删除视频、退费和道歉,还态度强硬、指责顾客,甚至在派出所拍桌瞪眼,毫无悔意与担当。

这一事件给众多商家敲响警钟,必须尊重和保护消费者隐私,诚信经营。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面对自身权益受损时,要像唐女士一样勇敢维权。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对侵犯隐私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哺乳行为属于自然人的私密活动,且在哺乳过程中,母亲的胸部属于身体私密部位。

影楼工作人员将唐女士带入选片室非母婴室哺乳,该场所虽非传统私密空间,但在唐女士实施哺乳这一私密行为时,应被视为临时性私密空间。

监控摄像头全程拍摄哺乳过程,直接触犯《民法典》第1033条第二项拍摄私密空间、及第四项拍摄身体私密部位。

影楼声称有母婴室却实际未提供,导致唐女士被迫在监控下哺乳,属于利用消费者信赖实施隐私侵害,具有主观恶意。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影楼负有立即删除侵权视频的法定义务。即便影楼辩称“监控未开”,实际拍摄证据确凿后,仍拒绝删除,构成持续侵权。

唐女士因隐私泄露面临精神损害,可要求赔礼道歉、退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影楼威胁、辱骂等行为进一步侵害其人格尊严,需承担加重责任。

唐女士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删除视频、退费、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影楼威胁恐吓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影楼作为经营者,应严格履行隐私保护义务,对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及用途进行明确公示。消费者的私密需求,如母婴室,需以诚信为基础落实,避免因虚假承诺引发法律风险。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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