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陶女士发现,某大型家政平台上花了三万多元找的育儿嫂,却让孩子“惊跳反射”盖住了头?!
事情还得从6月份开始说起,陶女士第一次在该家政平台花了一万六千元请了一位月嫂进行为期26天的坐月子看护服务。
由于第一次的服务体验不错,又考虑到夫妻俩都是新手,所以陶女士又从该平台找来了一位育儿嫂帮忙分担育儿压力。
陶女士夫妻俩和该平台也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从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8月28日,总费用是32400元。
育儿嫂李阿姨在6月15日上门了。陶女士认为前一周还是比较满意的,陶女士还打算如果阿姨的状态一直不错的话,等产假结束后自己就可以直接去上班了,自己可以放心让阿姨带娃。
但是后一周开始,陶女士觉得李阿姨有点敷衍了,考虑到带孩子比较累,家里人也会帮衬并尽可能的让李阿姨多休息休息。
但是7月4日中午,育儿嫂哄睡了孩子并盖上了被子,把脖子以下都盖住了,盖的很严实,但是两三个月的小朋友在睡觉时发生了惊跳反射,孩子把被子一拉,盖住了头。
需要科普一下的是,惊跳反射这种情况常见于几个月大的宝宝,会随着孩子逐渐长大而消失。
李阿姨却对此事并不知情,孩子睡下以后,李阿姨戴上了耳机在玩手机。被子盖住了头二三十分钟后,孩子发出了哭声,李阿姨这时摘下了耳机抱起了孩子。
当时陶女士正在客厅忙别的,事后调取了监控才看到事情经过,监控中看到孩子脸色涨红。
陶女士说幸运的是,之前盖的厚被子因为孩子吐奶而洗掉了,当天换上的纱布小被子更为透气一些。
陶女士进房时看到李阿姨在陪孩子玩,李阿姨也没有主动提出孩子被被子捂住的事,陶女士也没有过多询问。
第二天陶女士带孩子打疫苗时带孩子做了抽血检查,医生表示事情发生的太短,还不能看出是否对孩子造成影响。
检查报告中只能看出孩子的肌酸激酶和同工酶有超标的情况,医生对此的解释是代表可能曾经有缺氧的风险,又建议孩子再做一个核磁检查排除脑损伤风险。
门诊病历上的治疗意见是门诊随诊,关注MRI结果,若出现抽搐、气促、脸色发灰时需要及时就诊。
7月14日李阿姨下户,但陶女士夫妇觉得育儿嫂和该家政平台的处理态度不让人满意。
李阿姨方认为孩子并没有生命危险,所以也没有道歉。平台反馈会和育儿嫂进行复盘。但陶女士发现李阿姨在从自家下户以后马上被平台安排了其他单子立刻上户了。
平台的顾问回复愿意承担孩子的检查费用和交通费,退回平台的信息费用2008元,李阿姨也表达了歉意但拒绝签署责任认定书和书面道歉。
平台官方客服最终联系了陶女士夫妇,表示将会终止和李阿姨的合作。
陶女士目前也只是联系了平台进行维权,但平台和育儿嫂李阿姨本人其实均在法律意义上存在着不当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合同责任来看,育儿嫂未按照《家政服务合同》正确履约,在孩子睡觉时戴着耳机玩手机,没有适时观察婴儿状态,对惊跳反射这一婴儿行为没有正确认知,导致婴儿被被子盖住头部近半小时,违反了《育婴员职业标准》,在事后又刻意隐瞒,违背了陶女士夫妇的,隐瞒自身的重大过失。
医学报告指出孩子的肌酸激酶和同工酶有超标的情况,如果孩子在之后的核磁检查中出现脑损伤的情况,李阿姨也会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孩子的健康情况因为这次事件出现了损伤,那么李阿姨理当承担孩子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同时平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后,平台也未曾提供李阿姨的相关符合标准的资质,且从李阿姨的行为和态度推断,李阿姨对惊跳反射这一育儿常识显然不不太了解,平台也未尽到严格审核李阿姨是否具备上岗能力的责任。
且平台在事后推脱自己是第三方服务平台的说法也不合理,李阿姨作为平台的派遣员工,平台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191条的替代责任,平台理当对李阿姨的行为有替代责任,而非仅有监管责任。
且离谱的事,平台承诺事发后会与李阿姨进行复盘,但李阿姨刚刚下户就接到了平台的派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未及时停止高风险服务。
李阿姨虽然作为育儿嫂有不专业和隐瞒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某些大平台用“监督管理”的说辞推脱自身责任来摆脱自己的直接责任的行为也不在少数,甚至更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各位宝爸宝妈们经历过这样的事吗,遇到这样的事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