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男子在粉刷墙面时,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右脚跟受伤。经诊断,男子右脚跟跟骨骨折,构成10级伤残。男子向保 险公司理赔,要求对方赔偿60700元。可保 险公司却说,无法确定事故与保 险合同有关,拒绝理赔。法院这么判!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则关于保 险合同纠纷的案例,案例的大概是这样的。 男子于某是某项目的施工人员,2024年11月10日,于某在进行室内墙体粉刷时,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右脚根受伤。 经医院确诊为右手脚跟跟骨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 于某突然想到,建筑公司为每个工人购买了一份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于是找到保 险公司进行理赔。 可保 险公司却说,由于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与保 险合同存在关系,故拒绝进行理赔。 无奈。于某一纸诉状将保 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保 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各项赔偿60700元。 庭审时,面对于某的控诉,保 险公司辩称: 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均无法查明,亦无法确定事故是否与本保 险合同有关。 第二,仅通过于某受伤这件事,也无法查明事故是否存在免责事项。 第三,保 险公司称,如果于某能够提供安监证明等确实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符合保 险理赔,那么将按照保 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项目进行赔偿。 第三,保 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结合现有证据确定如上事实,认为,建筑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保 险公司依照约定收取了建筑公司的保 险费,保 险合同应视为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益。 该保 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保 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查明,于某是该建筑公司的一名施工人员,工作期间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右脚根骨折,并构成10级伤残。 法院认为,保 险公司拒绝理赔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保 险公司提出的不承担诉讼费以及鉴定费等费用,法院认为,之所以进行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经技术部门委托鉴定时支付的合理的必要费用。 经过法院的调解,保 险公司虽然愿意进行赔偿,不过却认为,赔偿金应该参照保 险公司提供的伤残等级进行赔偿,即保 险金额60万元的5%计算。 法院另查明,保 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投保单复印件,虽然加盖投保人的印章以及经办人的签字,但是并没有显示签字盖章的日期,故不能证明在投保时,保 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尽到了解释说明。 故对保 险公司的抗辩观点,本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保 险公司赔偿于某607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河南商丘,男子在粉刷墙面时,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右脚跟受伤。经诊断,男子右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7-20 11:29:50
0
阅读: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