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恨!广西南宁,14岁女孩带着弟弟妹妹在电玩城游玩,弟弟因与另一男孩争夺设备发生口角,女孩为弟弟撑腰,说了男孩两句。男孩随即向妈妈告状,男孩妈妈未调解矛盾,反而动手打了女孩一巴掌,又踹了女孩两脚。 女子被民警认定为殴打他人,而女孩的母亲也表示,无论如何也不能打孩子,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法治进行时) 事情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 7月15日,14岁的女孩小琪,带着弟弟妹妹在某商场电玩城内进行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小琪的弟弟,因为与另一个男孩争夺游戏设备而发生了口角。 小琪了解完情况之后,认为是男孩有错在先,于是就质问那名男孩:是不是没有爸妈教? 男孩随即向母亲告状,母亲听到之后勃然大怒,找到小琪之后并没有调解矛盾,反而是直接给了小琪一巴掌。 小琪随即与对方的母亲发生拉扯,在此期间,男孩的母亲又踹了小琪腹部两脚。 商场工作人员报警之后,民警通过查看商场的监控,确认是男孩母亲先动的手,认定该起事件为殴打他人。且经过对小琪的检查,发现小琪身体多处挫伤,腹部盆腔,也有少量积液,需要进一步进行观察。 事情发生之后,小琪的母亲表示,无论如何也不能打孩子,将会追究男孩母亲的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小琪母亲委托小琪代为监护弟弟妹妹,其行为同样存在过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小琪的年龄本就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却委托小琪代为监护,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如果当时小琪的母亲在现场的话,可能就会避免这样的结果。 第二,经过查看监控,男孩的母亲先动的手且导致小琪身体多处受伤,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小琪年龄仅14周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等待男孩母亲的将会是相应的处罚。 第三,小琪的母亲表示,会追究男孩母亲的刑事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且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伤害,那么就符合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 如果小琪的母亲真的要追究男孩母亲刑事责任的话,需要进一步保留证据,还需要对小琪进行伤情鉴定。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发优质内容享分成#
7月9日,陕西,一名女子正在院子里洗衣服,一个男孩骑着电车进来了。男孩走到女子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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