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80岁大妈跟着女儿来到洗浴中心消费,在更衣室换衣服时摔倒。洗浴中心工作人员报警,并将大妈送至医院。经查,大妈左股骨转子间骨折、高血压病二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产生医疗费用6万余元。事后,大妈以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为由,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2024年2月,80多岁的胡某跟随女儿来到某洗浴中心消费。在更衣室换衣服时,胡某不小心摔倒在地。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连忙报警,并将胡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经查,胡某左股骨转子间骨折,高血压病二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在住院治疗期间,胡某共计产生医疗费用6万余元。 由于胡某年事已高,其子女还需要上班,为此,胡某的子女又给胡某请了一名保姆,每日的护理费为280元。 胡某的家属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因为洗浴中心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遂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供述,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当中,胡某虽然提供了在洗浴中心处摔倒受伤的证明,但是并不能证明洗浴公司对胡某的受伤存在过错。 胡某虽然已经80多岁,但是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情况之下,依旧未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疏于对自己的安全保护。 胡某的家属在本案当中,也没有尽到对胡某采取搀扶等安全保护的措施。 另查明,在洗浴公司更衣室的明显位置,贴有小心滑倒的警示标语,且在胡某摔倒之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警,故洗浴公司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胡某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 第一,洗浴场所地面湿滑,存在一定的风险,洗浴中心并没有在地面铺设防滑垫等,仅依靠书面的提醒,并不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胡某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并非是胡某摔倒的诱因,胡某摔倒是因为地面湿滑导致,原审认定胡某年满八十且患病为由,减轻洗浴中心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事故发生后,虽然洗浴中心存在救助行为,不过其行为是事后补救措施,并不能抵消未提前消除安全隐患的过错。 洗浴中心作为经营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核心为预防损害的发生。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怎么判? 由于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胡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洗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且胡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摔倒与洗浴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存在关联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胡某无法提供证据,应该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 @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天津,80岁大妈跟着女儿来到洗浴中心消费,在更衣室换衣服时摔倒。洗浴中心工作人员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7-16 10: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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