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女子骑摩托车载人,以30迈的速度行驶。因与男子驾驶的电动车相遇,女子因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7-15 12:45:16

湖南永州,女子骑摩托车载人,以30迈的速度行驶。因与男子驾驶的电动车相遇,女子因紧张紧急制动,结果摔倒在地受伤。男子见两车没有接触,骑着车离开。事后,女子报警,交警部门认定女子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男子承担次要责任。女子不服提起上诉,向对方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张某是一名老师,事发时,张某骑着摩托车后座上载着哥哥,以30码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驶。 由于当天下雨,张某视线受阻,等她发现唐某的电动车时,两辆车马上就要撞到一起了。 张某情急之下连忙刹车,而唐某反应很快进行转弯。虽然两辆车并没有撞在一起,不过由于张某有些激动,导致摔车受伤。 唐某见自己以及车没有事,便离开了现场。 报警之后,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发现张某并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证,且属于雨天行驶,应该为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 可是张某并不认同交警部门的处理,坚持以对方肇事逃逸为由申请复议,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第一,女子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在雨天超速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第二,当两辆车即将相撞时,由于张某没有冷静操作,导致车辆倾倒并使其受伤,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 第三,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虽然打了喇叭,但是没有及时避让。虽然没有故意或过失,但这些行为已经造成了张某受伤的事实。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故唐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张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唐某承担20%的,即赔偿张某2485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两人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张某认为,本案应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另外,原判判定的80%的责任比例过高。 唐某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健康权纠纷,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是自己摔倒的,唐某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这么判。 由于双方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本案的定性及双方责任比例的承担。 二审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某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遇到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不当,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按照规定右转让直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交警部门对双方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妥,故一审对案件的定性以及责任划分,亦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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