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女子去看演唱会,入住某酒店,凌晨2点多,她突然感觉胳膊一阵剧痛,一个激灵爬了起来,竟发现手臂红肿,有老鼠啃咬的牙印,可把女子吓得不轻,赶紧给前台打电话,工作人员来后,竟在房间找到一只大老鼠,女子怒了,找酒店算账,可万万没想到,酒店只愿意退房费,她打疫苗的钱都不愿意出,女子不依不饶,酒店一看女子不好惹,答应赔偿5000元,但却提出一个惊呆众人的要求。
7月13日,据极目新闻报道,一女子周末来南昌看演唱会,因为当天无法返回,她就订了家酒店。
能不惜重金看演唱会的人,都是不差钱的人,女子定的酒店,虽然是中档酒店,但性价比很高,硬件和服务接近三星级酒店标准了。
7月6日,女子看完演唱会回到酒店,简单冲洗了一下,就很快进入梦乡。
可万万没想到,凌晨2点多女子突然惊醒,并一骨碌爬了起来,打开床头灯。
因为,她感觉自己的手臂刺痛,像是被什么东西啃咬,她发现自己的手臂红肿,仔细看竟然有被咬的牙印。
女子吓得心狂跳不止,自己半夜被咬醒,能是什么东西?难道房间里有老鼠?
女子仔细看自己胳膊,竟然真有老鼠的牙印,她彻底不淡定了,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如果感染了病 毒,那后果不堪设想。
女子赶紧给前台打电话,工作人员赶来,在房间搜寻,竟然真找到了一只大老鼠。
女子看到被打死的老鼠,真是欲哭无泪,自己在熟睡之际,竟然与鼠同床,她一想到这里,就浑身起鸡皮疙瘩……
可酒店的态度,让女子很是恼火。
酒店面对女子的兴师问罪,竟然只同意退房费,连打疫苗的钱都不愿意出。
而酒店也压根没人出面处理这件事,就想一直把这件事往后拖,女子要求酒店出人,陪她去医院检查,人家压根不搭理她。
女子不依不饶,酒店第二天,才派大堂经理,陪女子去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
最终在女子的努力下,酒店只同意退房费和打疫苗的钱,对给女子造成的伤害不闻不问,想不了了之。
女子认为,如果自己被老鼠咬,后期身体有什么不舒服的地方,自己去就诊,酒店都应该报销费用。
于是,女子把自己的遭遇发布网上,酒店一看女子没完没了了,赶紧联系女子,说愿意一次性赔偿她5000元,以后再有什么事,酒店概不负责了。
但是,赔偿5000可以女子必须答应酒店一个条件,那就是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本次事件,给酒店造成负面影响。
女子斩钉截铁的拒绝了,她认为酒店又当又立,服务不达标,不积极处理问题,还进行掩盖,真是岂有此理。
记者联系了某酒店,前台承认确有此事,但具体情况不了解,而且,前台说酒店正常营业,也进行了定期消杀。
有人说,有些企业走的长远真的不是偶然的,这么大个酒店,发生这样的事,不第一时间安抚房客,反而耍无 赖,这公关也是真的可以了 ,这么一整 损失的不是几千了。
这么大的连锁酒店能出现老鼠?而且是这么大的,酒店都是密封门,老鼠藏在什么地方?出了这事酒店要保密,这有点蹊跷!
还有人说,一个想天价赔偿,一个想蒙混了事,遇到这种事,双方都应该报警处理,再谈不妥走司法程序。
还有人认为,赔偿5000确实少了点,但老鼠这事真和酒店管理没多少关系,首先你住的酒店是多少钱的,三五百千八的,你指望酒店去做生物危害管理么?一晚上十万的也做不了啊? 难道让酒店专门去研究当地的鼠患情况和防鼠预案么? 这不现实,所以归根结底这是几率问题,被咬了只能归结为运气问题,酒店愿意赔偿并且有善后措施,就不要太难为酒店方了,谁做点生意都不容易。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确保客房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可能危及住客健康的风险,如鼠患、火灾等。
本案中,房客在客房内被老鼠咬伤,直接说明酒店在卫生管理、防鼠措施等方面存在重大疏漏,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住客受伤,需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酒店辩称“定期消杀”,但没能证明实际防鼠有效性,如没发现鼠洞、没放置捕鼠设施,仍构成义务履行不足。
女子被咬后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后续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如感染治疗、交通费等,均应由酒店承担。
酒店仅退房费并赔偿5000元远低于合理标准,如果女子因鼠咬引发其他疾病,酒店还需支付长期治疗费用。
女子在睡眠中被老鼠咬伤,导致恐慌、心理阴影等精神损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赔偿。
酒店要求女子签署“不得透露事件”的保密协议,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知情权)和《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该条款单方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属无效条款。
信源:极目新闻2025-7-13
往事如风
卫生也太差了,太恶心了。